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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叫兽李称,鑫出八刀为抚琴重复性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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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0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史记-药家鑫传》

自春纪以来,世风败落如今者,未尝有也;肉食者鄙甚,未尝有也;布衣之所困,未尝有也。权财结党,猛与虎患。畜类横行,强食弱肉。量大国之泱泱,度百姓之穷境。呜呼,天理何存?与社稷者,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药家鑫者,乃长安人氏,其祖谋商利,殷实富足。鑫乃单传,自幼娇养,性多变,行多暴,往来者惧之。
鑫之身侧,常有一刃伺之,其锋如电,削铁如泥,遇弗顺,即出刃。见刃者,多有惧,旋走,免于血光。江湖年月,鑫出刃无数,虽无亡,但取名声,左右皆弗敢悖之。
鑫好音律,常年抚琴,其色平平,未有殊名。五十八年,鑫入乐府,曰:西安音乐学院。乐府者,踞长安城内,久负盛名,乐中俊杰多聚于此。鑫之学问,当属二流。然鑫自仗财广,弗忧前程,游手市井,作乐如常。
其父忧鑫之脚力,遂购一车赐之,名雪佛兰克鲁兹。得车,鑫喜极而泣,呼曰:此乃诱妇之利器也。鑫驾车迅疾,如虎添翼,尘扬土飞。远之百里,便闻其声,响如轰雷,路人皆避让,弗敢阻止,恐有伤。
一日,鑫闻城中有一女,年方豆蔻,貌如花月,百里不二。鑫顿喜,曰:如此貌美者,尝未闻,憾也!今当往之以御,若非,寝无寐,食无味。是日,天幕大降,十指不见。鑫驾车城中,欲会之。
车近处,鸡飞犬叫,人迹遂空,无阻者。
城中有一妇,名张萌,年二六,育一子,值乳期。张萌者,时工于食厮,月薪难厚,弗足千币,助以持家。萌始出乡间,于城中弗时,耳间多闭,未闻有一狂少为药家鑫者,当无惧。
萌毕工,行于路间。鑫驾车,声贯天地。萌闻之,以为常,未惊,行如故。鑫至,见道中有妇弗避,怒起,以为无敬之甚。未止,遂以车迎之,萌立仆。
萌卧于道中,血倾如注。鑫止驾,步出,观之。萌未亡,气尚存,能哀言,可辨人。鑫以为授人以柄,始惧,激情遂起,欲灭之。鑫返车,取刃,立于萌身。刃下,血出。一刃,未毙。又刃,八刃出毕,方卒。萌死,鑫窃走,以为不知。
鑫复驾,如丧犬,速更甚,道中又出伤者。众怒迸发,合力擒之,告警。警至,拘鑫于衙内,报以拳足,始告弑萌,出八刃。
现有衙门砖家,叫兽李称,鑫出八刀为抚琴重复性的动作。
越近日,鑫予以法办,受枪刑,年二十二。鑫亡,众权贵皆醒,以为民敌不可立。
发表于 2011-5-10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这文言文写的太有才了
发表于 2011-5-10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发表于 2011-5-11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版主

您是专业人士

您说  

药八刀二审能死刑不?
发表于 2011-5-11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在我们这个伟大的时代什么人间奇迹都可能发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5-12 06: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4# slyersly


    二审应当根据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维持 一审死刑判决。这样的人对社会危害极大。如果活着,以后可能 还会有 重复性动作。
发表于 2011-5-12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文笔锋芒,心胸坦荡。
发表于 2011-5-12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谢谢版主

估计二审要维持原判

现在社会上已经有很多相同案例。。
发表于 2011-5-17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不是还没死吗?好像算是军二代吧?死不死还没准的事呢。多简单的一个案子,故意杀人,却一拖在拖的。
多少死缓的后来就没事的呢。。玉田也不是没发生过花钱就免死的事。。

法律是给普通老百姓订的,什么富二代,军二代,官二代杀人好像都有理由不死刑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9# 若飞


    不是还没死吗?好像算是军二代吧?死不死还没准的事呢。多简单的一个案子,故意杀人,却一拖在拖的。
多少死缓的后来就没事的呢。。玉田也不是没发生过花钱就免死的事。。

法律是给普通老百姓订的,什么富二代,军二代,官二代杀人好像都有理由不死刑吧。

     答:我想和您交流的是:
           一、是的,死刑要经过二审后,死刑复核程序。
           二、故意杀人,也不是一概简单的判处死刑,并且要讲程序、讲情节和情形。
           三、我认为:把社会简单的划分为富人、军人、官人等阶层,不是理性的。社会分层,例属正常。古今中外,离不开各个阶层的存在。骑马坐轿、推车担担,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什么阶层的人,犯法了,依法处罚。
          程序正义。需要时间。例如:律师辩护,保护人权,不仅是保护被害人的人权,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每个人才有安全感,才免除恐惧,才可以放心的生活、创业,挣钱。
          对药家鑫案子进入二审,我认为应当维持死刑判决,是从实体法法律角度认为罪当其罚。而不是从民意角度,认为群情激愤,国人皆曰可杀。
          从专业角度,我认为,药家鑫该判处死刑。因为主观故意、社会危害以及犯罪后的表现,都表明恶性深、危害大、社会影响太恶劣,我始终认为,这样的人,不杀,以后可能还会危害社会。谢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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