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1726|回复: 0

无律师、法律服务者资格,非近亲属监护人,无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拒绝其参加诉讼活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5-9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河北省高院
检察院
公安厅
司法厅

《关于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规定》

冀司[2005]235
200511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活动的严肃性,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辩护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从事代理或者辩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条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对委托人负责,恪守诚信。

第四条  公民接受刑事案件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二、当事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


第五条 公民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假释,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六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除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外,不得以公民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活动。

    第七条  除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外,人民法院法官离任后两年内,不准以公民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身份参与离任前法院的诉讼活动。


第八条 公民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九条  公民代理人、辩护人参与诉讼,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样式附件12)。   

    当事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能够证明其特殊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经人民法院准许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无须持《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

    第十条 公民代理人、辩护人申领《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与委托人具有亲友关系的证明材料,或者有关社会团体、

人民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推荐信;

    三、无偿代理协议;

    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凭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审查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决定是否准予公民代理入、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对无《无偿法律服务专用函》的公民代理人、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告之申领,拒不申领的拒绝其参与诉讼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公民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定的规定,从事诉讼活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OO五年十一月二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