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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大额受赠财产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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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6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主审案件的法官汤国荣认为,蒋女士为促成儿子小斌与小静确立恋爱关系并最终能够成婚,才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转让,所以房屋的转让行为与通常意义上的房屋买卖有所不同,应理解为附义务的赠予。由于双方是以婚前给付财产为发展恋爱关系和缔结婚姻的纽带,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提倡的以感情为基础的自由恋爱原则,所以这种附义务的赠予不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房屋形式上的买卖也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予以撤销。

  最终,普陀区法院判决撤销蒋女士全家和小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小静应当将房产返还给蒋女士一家。同时,闸北区法院也以恋爱期间的较大赠予应酌情返还为由,判决车辆归小静所有,但她需返还给蒋女士15万元购车款。(孙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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