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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不分责任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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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7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原告吴某驾驶摩托车驮带齐母亲,与对面郝某驾驶的拖拉机相撞,造成自身七级伤残,其母受伤。经交警认定双反系同等责任。要求按50%赔偿损失10万元。法院查明吴某的全部损失为19万元,原审法院所有的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首先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不分责任地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双方的过错分担,但原告未按此主张,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原告依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向被告提出承担损失主张应当准许,故判决被告
    赔偿原告全部损失的50%9万余元。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主要理由就是没有放弃对被告交强险责任的赔偿。要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二审增加诉请的通常做法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另行起诉,但这案子一审已经
认定人家放弃权利了还能起诉吗?起诉后还能得到支持吗?那么原告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呢?所以,这个案子我们决定发回重审了。这个案子的问题就是没有履行释明义务,要么你就不理会这事儿,原告怎么诉你就怎么判,不要画蛇添足。既然你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就应当向
原告说明一下,征求一下原告意见,是不是变更诉请,因为就普通当事人的认知水平来说,不可能会完全知道还有交强险这档子事。所以,为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对当事人进行一些诉讼指导是必要的。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据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一)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强险报限额的10%

(二)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

(三)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调整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四)
非机动车
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禁止其通行的城市快速路和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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