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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不能对抗登记的效力,对他人不动产所作约定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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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问:
儿子名下房屋,被母亲和继父约定成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是无效的吗?
一对夫妻现在要离婚。夫妻在再婚前有一个婚前财产协议。内容是:
一、女方将自己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某处的房屋,自愿约定为夫妻两人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先死亡,另一方继承。
二、因为错登记,另外一处房屋,登记在女方儿子张某名下,如果不能变更登记,也按一条办理。
(说明:儿子签名的声明:此房屋是母亲出资,自己名下。属于母亲所有。一直没有变更登记为女方名字。现在,儿子、母亲反悔声明事项)
现在,对以上离婚时两处房屋的处分,有两种观点:
一是这两处房屋,都要按照约定有男方一半。
二是第二条约定自己投资,儿子名下的房屋,没有变更登记为女方的名字。按照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产生、变更、消灭以登记为准,没有登记的不产生效力。所以,尽管做了约定,且儿子声明承认(已反悔),这个约定也是无效的。属于夫妻约定了无权处分的事项,即:对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做了约定,是无效的。
这个案子只能第一条约定有效。即:一处房屋按照约定有男方一半。
以上哪种观点对?
答: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共同所有。但“一方先死亡,另一方继承”的约定属于遗嘱的内容,故在婚前财产约定中出现遗嘱的内容不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条也对不动产更正登记做出了规定。因此,如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应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本案中,房屋权利人声明的方式不能对抗登记的效力;双方对于他人不动产所做约定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建议双方进行协商,从中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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