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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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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7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是拆迁改为搬迁;二是为了公共利益;三是先补偿后搬迁;四是取消了行政强拆;

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之前09年成都市民拆迁自焚。这里界定了:8条为了保证,1、国防和外交需要,2、能源、交通、水利;3、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房建设;4、政府组织的公共事业。禁止商业利益的征收。

搬迁的程序,由市县组织,征收部门实施,实施单位和征收部门是委托关系。政府是主导的,不能够盈利的。现在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迁的,是分开的。建设单位是有商业利益的。征收是由政府主导。

补偿规定是被征收生活改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现金或者产权调换。补偿不论是哪个方式。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费用和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奖励和补助实施细则。具体由市县政府制定。

市场价值,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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