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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分家单,权属依据是:分家单的履行和此后的居住、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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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6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本律师就玉滨公路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观点,没有分家单的权属界定在第四个部分。

一、
       玉滨公路建设是公共利益。《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属于公共利益。玉滨公路是我县城乡总体规划的交通干线,属于公共利益。

二、
       已经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应当自觉履行拆迁协议。协议就是合同。合同法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就是产生了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全面履行就是按照协议约定的拆迁期限等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不得以不合法的理由为借口拒不按时完成自己的拆迁义务。

    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县政府可以做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的,县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 强制拆除

三、
       征收是具有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的行政行为。征收是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个人必须服从。它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 民事关系。对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2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 等方法阻碍 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为了征收的顺利进行。我们说当法的价值自由和 程序 发生冲突时,我们选择秩序,因为只有我们的社会秩序处于良好的状态,个人的自由、权利才能得到更好 的保障。

四、
       征收房屋的权属界定。实务把握上,一个基本原则:谁出资谁享有物权——即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是货币所有权或多个物(建筑材料)的所有权向一个物——房屋所有权的转化。家庭共有财产的确定,以翻建投资和宅基地审批人为准,继承后,其所有权主体发生改变。析产事实的认定,主要证据是分家单。签字不全,或者没有分家单,依据就是分家单的履行和此后的居住、使用情况。因为有的家庭成员往往据此对房屋进行了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仅是一种权利的证明,不成为确权归属的依据,如有相反证据,可以依据相反 的证据,推翻“宅基地使用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重新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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