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屋。 汪蕊和李斌结婚。李斌和王宁签了卖房协议,王宁交清了70万元,过了户。 半年后,汪蕊告到了法院。说:李斌未经我同意,侵害了对房屋的共有权。要求返还房屋。 王宁说李斌出示了汪蕊同意书,鉴定并非亲笔所写。 法院认为合同已经成立,房子交付,合同履行已经完成。但是,王宁作为第三人并不知情。李斌出卖有效。 擅自处分的法律问题。 一是是否有效。根据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夫妻有平等处分权,非因日常生活处分,应当协商。他人有理由相信双方同意的,就有效。有处分权的人追认,有效,没有追认,合同无效。买受人有理由相信代表另一方就有效,如出示:授权委托书、同意的证明文件。 二是知道是共同财产,但是支付了对价,也是为了交易的安全性,视为有效。第三人不是善意的,无效。 提示:夫妻共有的在办理手续的时候,双方均到场。以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