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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有人,害怕挨打跑到公安投案不算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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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4 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醉酒,吸毒,逃逸、报废车开车致人重伤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负刑事责任。

二、逃逸的负全责,三至七年,是情节加重。

三、逃逸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和死亡有一定联系。致死被害人,没有救助。不单纯是车祸的结果。

四、因害怕跑到公安部门,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肇事后害怕被殴打,跑到公安机关投案,不是逃避法律责任。

五、致死,但是,当事人以为没有死,是逃逸情节加重犯:3——7年。逃逸致人伤,未死亡,以为死亡,逃逸按结果加重犯:7年以上。

六、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外人看不见了,法医鉴定根据啥时死亡。隐藏,形同杀人。按故意杀人。

七、已经死了,逃逸是结果加重犯。

八、是共犯。乘车人指使逃逸,是共犯。共犯是一般是故意。过失共犯是最高法院解释的。

发表于 2011-3-14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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