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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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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5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20078月,薛梅带韩勇看了房子。口头约定28万,先支付5万元定金。

第二天,薛梅就说不卖了。韩勇认为应当返还双倍。起诉审理时,薛梅说是中介公司职员。定金交了公司。法院将中介公司追加第三人。中介公司承认。调查是崔哲的房子。对薛韩合同不知。薛梅没有崔哲授权,是无权处分。能得到追认有效,反之则无效。崔哲不予追认,所以房屋的合同无效,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也无效了。对无效合同得到财产的返还。判决薛梅返还五万定金。这里中介公司是居间人。

居间合同是指报告机会或者促成订合同。委托人是否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没有关系。对买还是不买,卖还是不卖,是委托人的事。以上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是无效处分。

无权处分是指对财产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人的。没有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51条规定,无处分人经追认或者取得财产,合同有效。如果不追认是无效的。崔哲并没有对薛梅行为追认,就是无效的。在签订房屋买卖时,要亲自订合同,以免中介公司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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