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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11年1月19日发布生效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了拆迁字样:其一与物权法有关,上位法是物权法,物权法就没有拆迁字样。其二与拆迁这个词不良印象有关。
变化:一是对公共利益界定:物权法规定了公共利益,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等,
二是取消了建设单位拆迁资格。征收必须是政府作为主体。
三是取消了行政强拆。立法者煞费苦心,希望执法者恪尽职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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