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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屋限定在公共利益,并由法院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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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国务院2011119日发布生效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了拆迁字样:其一与物权法有关,上位法是物权法,物权法就没有拆迁字样。其二与拆迁这个词不良印象有关。

变化:一是对公共利益界定:物权法规定了公共利益,符合城市规划,必须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等,

      二是取消了建设单位拆迁资格。征收必须是政府作为主体。

      三是取消了行政强拆。立法者煞费苦心,希望执法者恪尽职守,落到实处。

匿名  发表于 2011-2-26 15:18 | 来自河北
不抱希望
匿名  发表于 2011-2-26 15:41 | 来自河北
新老条例做了一下比较,感觉只是文字游戏,没啥新意。倒是百姓权益更没有保障了!其一,取消行政强拆,改为司法强拆,请问:法院能客观公正、审理判决吗?!法院的财政没能和政府断奶,同级法院根本就不可能公平审理!界定公共利益以外不能拆迁,请看新条例包括了政府要拆的方方面面,都算公共利益了,又哪来的非公共利益?!掩耳盗铃而已。原条例百姓对准的是开发商,政府要形象,还能装出一副公正的面孔,现在百姓对抗的是政府,还有说话的地界吗??请楼主别再打着为民的旗号,忽悠我们。我们百姓也不都是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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