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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无效的合同,返还财产,赔偿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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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中介公司无权处分的法律问题。


20078月份薛梅带韩勇看了房子,口头约定28万元,韩先支付5万元定金,第二天薛就说不卖了。韩说不卖就双倍返还定金。

法庭上,薛梅说自己是中介公司,法院追加了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承认收了5万定金。法院调查:房子所有权是崔哲,本单位职工,分了房子。薛梅卖房不知。薛梅没有得到崔哲授权,是无权处分。得到追认合同有效,不能追认是无效的。崔哲表示不追认,所以是无效的,定金是从合同自然无效。需返还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薛梅返还5万,赔偿相应的利息。

居间合同:指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服务,房屋买卖中中介只提供信息,对于卖还是不卖,居间人无权决定。薛梅没有授权就签订定金协议无权。财产处分权是属于所有权的。对无权处分是无效的。我国合同法51条规定:追认或取得所有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追认是有效的,不追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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