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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婚姻期间男方继承的遗产也有女方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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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5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继承:外嫁女父亲去世,母亲早去世,奔丧后,发现弟弟把存款等记到了自己名下。法律规定:子女养子女婚生子女等有同等的继承权。我国历史悠久,信奉子嗣继承,本案女儿和儿子有同等的继承权,对赡养老人没有儿子多,儿子可以多得。但是没有原则性的改变,适当的上浮。

二、关于某女士的先生去世,立了公证遗嘱,把财产的一半给女士,一半给前妻的孩子。现在前妻的儿子起诉了,都要财产。

    配偶立了遗嘱,要看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如果是和前妻的共有,这个遗嘱就有问题。丧偶了,现生存配偶进行管理。关于自己的部分有效。继承法17条规定,遗嘱人夫妻在存续期间,是共同财产。

三、遗嘱形式:公证(更改还要公证)、口头、书面(代书、自书)。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遗嘱要看时间先后了。首先是到公证机关定立的效力最高。立遗嘱人身体状况,正常,更改只能通过公证的形式。一个女士和丈夫离婚了。公公丈夫先后去世了。离婚了,现在国外兄弟要处理遗产。还是有这位女士原来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四、一位离婚后的儿媳和老人共同生活。按照我国继承法:离婚之后不能叫丧偶儿媳。丧偶儿媳身份,尽了赡养义务。这位儿媳不属于继承人。不可以作为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转继承:爷爷去世没有分配,儿子又死亡了,此案,儿子死亡前已经离婚了。不是配偶,也会有她的份额,当时先生属于夫妻存续期间,

五、没有子女,有侄子,弟弟的孩子,签个协议,把这套房子给你,侄子结婚了。房子出去,去养老院住吧,房子不给了。遗赠抚养协议:选择公民个人和集体组织,将老人所有财产赠送给公民或者组织。这种遗赠抚养协议,属于附条件赠与,出现了不赡养老人的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可以收回来。如果出现要返还给根据无正当理由结合偿还费用。同时,可以让侄子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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