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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武律师:也谈宋山木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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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1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2011-2-20 11:12:52

                                   


                     陈光武:也谈宋山木强奸案
    去年5月以来,“山木培训”总裁宋山木强奸案,几度被炒得沸沸扬扬。2010年12月24日下午,该案在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宋山木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4205.87元。宋山木不服一审判决,当庭提出要上诉。
    该案无论在舆论界还是在法庭上,都存在很大争议。昨天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又对这一判决尚未生效的案件作了较详细的报道。可见,其影响之大。这在国内同类案件中是空前的。有必要予以关注。
    基本案情并不复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系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2009年12月入职,担任英语指导老师,兼任前台工作。2010年5月2日下午,刘某通过面试与东莞市奥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达成求职意向。5月3日下午,被害人刘某向被告人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极力挽留,遭到刘某拒绝。
    当晚7时30分许,被告人宋山木将刘某叫至其办公室,再次挽留刘某未果后,即提出要刘某去一个地方打扫卫生。晚8时许,被告人宋山木驾车载着刘某来到其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3栋809室。进门后,被告人宋山木叫刘某去洗脚、打扫卫生。期间,被告人宋山木继续挽留刘某,并表达了喜欢之意。遭到刘某拒绝后,被告人宋山木即对刘某进行威胁、恐吓,强令刘某脱掉衣服,在刘某告知其处于月经期后,仍然拿出一个按摩器对着刘某阴部来回震动,随后强行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被害人刘某于次日6时许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南园派出所报案,控告被告人松山木对其实施了强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阴道试纸及内裤裆部护垫上均检见精斑物质,其中刘某内裤护垫斑迹上精斑与被告人宋山木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
    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宋山木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罗湖东晓派出所投案。

    以上事实,双方陈述基本一致。主要分歧是自愿还是胁迫。
    被告人辩解:自己对受害人有好感,日常工作中有过友好接触。自己有进一步发展感情的愿望。当天,她之所以愿意跟随到他的住处,她应当知道会发生什么。到房间后,她当着他面脱掉长筒丝袜和鞋子,应当是对自己好感的暗示。期间,她说她很需要钱。问她需要多少,她说需要5千。他说身上没带那么多钱,答应之后给她。后来,她主动脱了衣服,然后自愿和他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他安排财务方面支付给她3000元现金,以此证明该案是一场性交易
    对此,受害人陈述的理由是:自己是一名企业员工,虽然提出辞呈,但尚未具体办理手续。老板要求帮忙外出办点事情,没有理由拒绝。到了山木的住处,这是一个很少有人居住的处所。他让她洗洗脚打扫打扫卫生。考虑男女有别,自己是到卫生间脱掉丝袜洗脚的。之后老板先是继续要求她留职,自己坚决拒绝。说山木开始还比较正常,不一会就原形毕露。说是真心喜欢她,要求与她交往。在遭到拒绝后就威胁她,说是这里是半山腰,逃不了,喊叫也没人听见。自己也从来时的路上,感觉确实是的偏僻的地方,心中很害怕。他还给一个叫“小三”的打电话,说是这边有事,叫过来一下。而后继续威胁,逼迫她脱掉衣服,让他拍照。处于恐惧,不得不从。不得已脱掉外衣,躺到床上摆了几个姿势,供他拍照。之后他要求发生关系,遭拒绝。当时正逢例假,宋山木给她垫上一条白浴巾、一条蓝浴巾,取来按摩棒刺激她,随后脱衣施暴,整个过程持续了约半小时,其中施暴过程约10分钟。
    关于受害人陈述山木打电话给“小三”威胁她的情节,侦查机关调出山木的通话记录,证实当时山木并没有打出任何电话。对此,受害人的解释是,可能当时宋山木是为了威胁她,假装打电话。
    对于受害人办理辞职手续时,财务多支付3000元的情况,受害人解释是当时会计说是因她工作出色,老板安排多发一个月的奖励工资。
    关于山木逼迫受害人拍裸照,山木否认。警方调查了山木的电脑并没有发现相关裸照,且电脑的硬盘是刚换的。山木解释说原来的硬盘坏了。警方调取山木的相机资料,发现5月4日之前的照片全部删除。山木解释说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相机储存卡已满,为拍照把前面的照片全部删除。
    庭审中被告人和辩护人均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法庭综合全部案情,仍以强奸罪科刑四年。
    2011年1月14日,北京还举行了“宋山木强奸案”研讨会,十一位国内知名的刑法、妇女法、刑事诉讼法专家以及社会学专家到会,对宋山木案进行研讨,受害人到会痛述山木的恶行。
    像这种被告人不供述,又无其它确凿证据的强奸案,若在西方多数国家,甚至在我国的港澳及台湾地区,都不会定罪。我国目前刑事案件证据体系立法并不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真正确立。法官定罪科刑绝不仅仅考虑证据群的严密、完善,而是综合全部案情,整体把握案件的性质。其间,自由心证的作用时常占主导地位。从尽可能严厉打击犯罪、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考虑,这样的刑事体制,尚有存在的合理性。此案如若无罪释放,不仅存在放纵犯罪的极大可能,社会舆论的接受也确实是个问题。本人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从诸多具体案例看,近年各地对强奸罪的适用确实存在随意性、扩大化倾向。但对于本案,我认为法院的判决还是可以理解的。
    本案受害人本无同被告人自觉接触、交往的客观基础。此次事件的时空发展,完全是在被告人的预谋和掌控、运作之中。整个过程中,受害人的被动性、受制性显然。虽然没有激烈的拒绝和反抗,被告人也没有较强的暴力或胁迫,但考虑双方地位的悬殊,和受害人所处情势的险恶,强奸罪违背意志的核心要件还是可以认定的。我们不能要求受害人成为烈女才足以认定强奸。那样未免过于苛刻。
    强奸罪起点三年,考虑案件的暴力强度、危害结果、受害人在案件过程中的反应等具体情节,量刑四年基本适中。
    但案件暴漏出来的其它问题,似乎更值得关注。
    首先,长期以来,私营企业主利用自己独特的经济、政治等社会地位,采取暴力、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侮辱女职员,奸污女工的情形是相当普遍的。但绝大多数受害人选择了忍气吞声,不了了之。此案受害人能够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对无良老板说“不”,是难能可贵的,值得称道。
    但强奸罪是隐私案件,司法程序设置了不公开审理等保护受害人隐私权的法律程序,而媒体的一再炒作、过度曝光,对受害人的保护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舆论道德上、社会伦理上都值得反思。
    其次,案件正处上诉阶段,二审仍在进行中,作为中国最权威的中央电视台,在最受关注的《今日说法》栏目专题播出,尽管报道似“全面”披露各方的观点,注意了新闻的客观性,但任何语言表述都无法抹掉主观痕迹,央视的舆论导向更不会做到毫无倾向性,这就难免对案件的二审造成潜在的影响。因此,山木的上诉,已经是徒劳的了。
    另外,值得庆幸的是,该案的侦查机关还尚存少有的文明。类似案件几乎在国内任何地方都不会出现被告人始终无罪的供述。在侦查阶段盛行“被告人拒不认罪是办案人员的耻辱”的司法大环境中,宋山木的无罪供述和辩解竟然能坚持到最后,这似乎是不可思议的。这是山木“不幸”中的万幸。否则,供证一致,激烈的社会争议就不复存在了。不知我们应当为深圳公安的文明执法而欣慰,还是应当为内地大多数地区司法环境的险恶而悲哀。

发表于 2011-2-21 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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