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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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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王靖是一个动迁户,2004年一月份交房,约定2009年五月份办证。总价款20万元,刘谦先交了18万元,余下2万元过户后交付,房子交了刘谦。2009年到了过户手续时间,刘谦找过户,但是王靖不办过户。于是刘谦让律师一查已经卖给了许玉,刘谦将王靖告上法院。法院立案后,将许玉追加了第三人。

   本案刘谦与王靖签订了合同,支付了房款,交了房子。刘谦已经尽了义务,有权利要求王靖过户。法院公正的判决了此案。一房二卖有以下情况:

       一、
      一房二卖指的是出卖人先后或者同时将房子出卖给两个人。

       二、
      不同的处理结果三种:

            1、出卖人将房子与二个人签订合同,房子交后买受人,并且过户了。与后买受人实际履行了,转移给了后买受人。特定物导致先合同无法履行,只能要求返还房款和赔偿利息。

            2、房子过户先买受人,又与后买受人签合同。合同法51条出卖人属于无权人,追认才有效。

            3、两次买卖都没有过户,但是交给一个人房子,以实际履行为准。都没有交付房屋,以先签订合同为准。

        三、
      出卖人主体不同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最高法院:开放商一房二卖的,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返还价款,并承担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开放商之外的一房二卖承担退款和利息。

   其实一房二卖或者多卖屡见不鲜。要多找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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