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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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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广州市发生孕妇患者抢救,患者本人不同意手术,经过抢救孕妇活了,但是胎儿死亡。北京也发生了一个孕妇男友不签字,造成死亡。患者本人不同意怎么办?1994年医疗事故条例:通过主治医师的提议,可以立即抢救,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抢救。医疗机构不得过度诊疗,要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况。不能都用善良的心态去衡量一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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