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生活网

查看: 1380|回复: 2

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卖了房子,第三方也有善意取得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2-10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房子夫妻共有,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交易了,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一是善意,二是支付了对价,三是过户。如果没有办理过户,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但是,法院倾向于善意取得。

如果不构成善意取得,无效合同返还、赔偿,夫妻双方违约赔偿。房价上涨差价也要赔偿。

二、如果中介配合过户,中介只是一个居间方,卖方不配合是卖方责任。除非中介承诺才承担责任。

签范本合同,中介不承担承诺之外的责任。就是居间方。中介承担是提供了信息和交易机会,重大过失:房源有差异等。居间方有审查核实义务。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要承担。

三、一方违约所付的中介费由违约方承担。

四、看房后,中介让签看房确认单,如果私下里买了房子,这叫跳单。究竟看房确认单要签了任何书面东西,私下交易,要承担责任。

争议比较大。在格式条款加重了对方义务,没有提示,判决无效。有的法院认为达成了协议,要承担责任,对这样的条款认可了。

第一要慎重签确认单;书面产生效力。第二要谨慎选择,私下违反了诚信原则。

五、通过中介买了二手房,要过户了,一房二卖。卖方和两方签,构成了违约。司法解释规定:审理商品房,适用开发商。这里是合同法。只能依据合同。守约方要举证自己有损失:直接损失支付费用、必要准备等。如果违约房子差价也可以主张的。

六、在签买卖合同对损失要有明确的约定,逾期付款日万分345,卖方逾期办证承担日万分2345

如果没有法定和约定事由,合同已经签订双方都应当履行。守约一方不同意法院还要判决履行。

发表于 2011-2-10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发表于 2011-2-12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了解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