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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可以定三方事故中,两方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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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位律师同仁和我聊起:一个行人违章过马路,被一个车撞倒了,车逃离了。后来,又过来一个车轧死了。交警队定行人无责任,这两个车是共同承担全部责任,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同仁对此不解,共同承担全部责任不合适。     
     我认为:最高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既然是分别实施,就是承担分别责任,就是按份责任,因为这是多因一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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