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某刑事案件庭審之記錄,法庭上的法律課。
案情簡述——河北省某縣(即姐家,你們懂的),甲方的車被乙方撞了,要求乙方賠錢。甲方是【混社會】那一款,大概索賠態度較強硬,索賠數額較高。因此在扯皮過程中,甲方把乙方打成輕傷,并塞進後備箱里關了半個小時。後來在某機構調解下,甲方對其傷害乙方的行為進行了賠償,俗話說就是【私了】了。
而甲方又被檢察院代表國家起訴了,公訴書中罪名為四項: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庭審過程中,甲方聘請的M律師首先試圖對其中三個罪名進行辯護:根據犯罪事實,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這三個罪名不成立或證據不足。要闡明這一點,首先需要厘清這些罪名在法理學上的定義。例如,尋釁滋事是指出於【抖威風】、【找樂子】的動機,無故的、隨意的、無特定對象的,對他人或社會秩序造成傷害(此處請聯想趙連海)。而本案犯罪行為顯然於此不完全符合。又如,非法拘禁是指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二十四小時以上,敲詐勒索指不具備索賠的客觀理由,與本案情亦不符合。。。而M律師對這些法理學定義的闡述被檢察官(略不耐煩地)打斷:“你講案情,少講定義”。法官隨即調和道:“律師儘量簡明扼要地講一下”。聽到這裡我困惑了——欲行其實,必先正名,在量刑過程中,定義罪名難道不是最重要的嗎?並且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數次被問道“你對***的罪名有無異議”。說實話,姐這受過高等教育的人 乍一聽到諸如【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這些名詞都不確定它們的內涵與外延——其表面含義可以非常模糊和具有任意性,被告大概更是糊裡糊塗。(我相信大部份非法律專業人士都有此問題;還是咱們的法律修養太差了?)檢察官宣讀公訴書時未對各項罪名進行任何解釋,對辯護律師對罪名的澄清也打斷之(法庭辯論中,檢察官是否有打斷律師的權力?律師是否有抗議被打斷的權力?——當然此處律師木有抗議)。
其次,對於【故意傷害】罪,M律師試圖從檢察機構有無必要提起公訴的角度進行辯論——因為甲乙雙方先前已【私了】,根據刑法規定,對於造成輕傷的刑事案件,如果受害人個人不起訴,檢察機構不必再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有別於造成重大傷害的刑事案件)。說白了,人家受害人自己不追究,您國家機構也就甭操心了。結合之前對三項罪名的質疑,這顯然是無罪辯護。於是休庭的時候,庭長大人親自出面了,對M律師云(大意):“我們現在庭審走的是簡易程序,如果你要做無罪辯護,被告人不認罪,那還得重新走常規程序。如果你做有罪辯護,被告人認罪了,還可能因認罪態度良好從輕發落。”我不甚明白【簡易程序】【常規程序】之區別,總之常規程度更加冗長繁複,持續數日也未可知。庭長對M律師說“我就是提醒你一下,你跟當事人商量看著辦”。我儘量不使用描繪法官檢察官語氣表情的形容詞,但事實是他們持有一種權威感,并顯然不希望再走一遍常規程序。於是律師妥協了,下半場法庭辯論話鋒急轉直下,從之前的【罪名不成立】驟變為【請法院從輕判決】。然後——被告人檢舉了其他幾起盜竊案,於是審理延期了。。。
此案辯論最終的焦點在於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顯然檢察院和法院均希望律師做有罪辯護,希望公訴書成立、判定被告人有罪。為啥呢,我與另一位L律師請教,答案為:一,重走常規程序太麻煩;二,面子問題,國家機構豈能被否定;三,政績問題——搞定一個罪名累累的刑事犯罪團夥(被告為四個人)是一件奪么光榮的事。L律師又感歎,此案罪名嫌重,如果真正放開辯論,將非常精彩有料;如果堅持無罪辯護,從法理上講,成功的可能性也較大。而在現實當中,律師自己都對此底氣不足。當事人就更懵懂了,最後律師問之對家屬有何要說的,伊羞澀一笑,“送禮”。
開庭之前我與L律師探討,辯護律師的意義在於什麽?在於——對司法權力進行監督,與國家機器相制衡,以期公平正義的最大化實現。而對這一基層司法機構的小案例的旁觀,令我切身感到在社會主義恢弘的國家機器面前,小小律師奪么有心無力。我鼓舞L律師追隨法律理想,帶著鐐銬跳舞;伊羞澀地說,“我剛出道,慢慢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