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我真的不知道什么叫经验。感觉中,经验就是“经历检验”,是“实践出真知”的意思。我不知道我是不是有,如果有的话,是不是对。我总觉得这词离我很遥远。
遥远的原因,在于我迷信规则,当然,用大家熟悉的话说是,“教条主义”。摸着石头过河,或者白猫黑猫,我以为那就是经验主义。走到哪算哪,错了再回来.法律界人士不能这样,我们还得相信教条,即便说的那些司法经验,司法技艺,司法智慧之类,我想,都是在教条范围之内。当然,教条这东西,生搬硬套是个路子,活学活用也是路子,但是无论啥路子,不能离教条。
说个案子吧。
一个委托人控告某单位票据诈骗罪:
理由:空头。
陈述案情:支票开出后,遭银行退票,退票原因“空头”。
证据:1、无银行退票凭证。2、持有该“空头支票”作为证据,该证据——抬头空白,有年,无月无日。3、委托人系某单位销售人员。4、委托人陈述,系空头支票,遭银行退票。
有经验的律师以此为证据,告了,“票据诈骗罪”;
我没经验。不仅没经验,我认为有经验的律师做的不对。理由如下:
第一、“空头支票”一说,是因“银行退票”一说而来,银行退票的凭证在哪里?没有。因此,是否空头,是否因为空头银行退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第二、我们所见到的支票是一张”残缺的支票”,即支票的要素欠缺,比如抬头——即收款人;比如日期。这张残缺的支票可以证明什么?证明两点,1、残缺的支票,只有两种可能,一是银行拒收,因为收款人没有,日期没有,银行要求相关人员填写又未填写的情况下,银行只能拒收,而不是退票,因为有收才有退;二是,根本就未向银行提交。排除第三种可能,即所谓退票。2、在1成立的前提下,那么看第一种可能,即便残缺,无论谁向银行交票,补足要素,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而事实上没有补足,举手之劳而不为,只能更容易认定是根本就未向银行提交。那么,最有可能的是第二种,即未交,而不是拒收。3、那么是谁未交?任何财务人员对于票据这种普通业务,我们相信常识是有的,因为财务人员的原因未交支票,可能性极小。原因更可能是,销售人员未向财务人员提交。因此,如果在交、收、退三个环节中做个辨识的话,最大的可能是出在交这个环节上,而在交这个环节上,最有可能的是销售人员而不是财务人员未交支票。事实果真如此,空头一说从何而来。空头必须完成的环节是交、收、退。
这些判断来自于哪里?其实与经验没什么关系,它来于票据规则,来于金融规则。层层推演下来,真相或接近的真相就会呈现。按照这种逻辑,所谓空头支票,不过是个谎言。
另外一个案子。一个委托人问我,对于他的案件是否有经验。我说,没有,而且我也不相信经验。你可以去找有经验的律师,我这里只能给你讲规则,只能讲规则的适用。因为,我以为很多经验,往往被证实是错误的。
可能极端了点,当别人以有经验之词恭维我时,我就很反感,因为我认为那是我没能力的代名词。在我眼里,每一个案子都是全新的,每一个案子都不可复制。我尊重的是规则,并且只有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