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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撞死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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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0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2008年6月20日13时,彭某酒后骑自行车沿着环城马路回家,途经一下坡路段时,迎面走来一位老太太,由于刹车失灵,加之彭某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自行车高速撞向老太太,老太太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彭某对这起事故负全责,以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案件随后由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以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对此判决,许多人不理解,认为交通肇事罪只能由机动车造成,自行车不是机动车,彭某骑自行车撞人怎么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包括:(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有违章行为,并因此发生重大事故。(2)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自己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一定认识,但主观上却疏忽了。(3)犯罪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骑自行车者、行人、车主等非交通运输人员。这就是说,交通肇事罪并不是机动车司机的“专利”,任何人都有犯交通肇事罪的可能。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的最低客观标准包括:(1)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彭某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还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彭某酒后骑刹车失灵的自行车,显然属于违章行驶,并因此致人死亡,应负事故全责,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该案告诫我们,遵守交通法规不仅是驾驶员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位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人员的责任,否则造成重大事故,被定罪判刑,将后悔莫及。
发表于 2011-1-4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骑自行车撞死人这两人都够倒霉的。。。
发表于 2011-1-5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北京
切!喝凉水都能呛死人,别扭!
发表于 2011-2-12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教训
发表于 2011-2-12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杭州某一小区里  有一老太太没事出去遛弯  在小区的人行道上倒着走  一不留神碰着后面一辆停着的小汽车  造成颅内出血   整个过程被小区的监控给记录着   结果车主掏了18万   了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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