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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房屋登记案件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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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9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统一房屋登记案件的裁判尺度。这一司法解释共14条,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物权法公布后,各种房屋登记的可诉性就成为房屋登记案件审理当中引起热烈讨论的一个问题。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长期以来,房屋登记案件裁判标准不够清晰,极易产生分歧,使得房屋登记案件裁判错误、不当的几率增高,妨碍了审判功能的正常发挥。“尤其是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部门因理解不同造成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更是广为诟病。”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说,制定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尺度,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司法解释还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房屋灭失;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
  这一司法解释自2010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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