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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从事他业的误工费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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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2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裁判要旨:退休后被聘用或从事他业期间受到第三人伤害的,依照侵权法原理和相关司法解释,其误工费也应得到赔偿。

     案情:刘天德退休后承包土地193亩种植林果。2007年5月,刘天德因患病入住河南省内乡县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呈现持续植物人状态。经鉴定:一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为此,刘的监护人,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等1646037元。

     内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治疗,双方的医疗服务关系成立。现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有重大过失,应当按70%承担赔偿责任较为适中。赔偿的项目,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应参照其有关规定办理,但对于条例没有规定的项目,应补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已退休,其享有国家发放的养老金,故该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362784.64元。判决后,刘天德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结合河南省医学会的责任认定,确定被上诉人按70%承担赔偿责任和补充适用《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的项目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因上诉人虽系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但其在退休后仍从事社会劳动,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不能因为有退休工资而否认其收入减少的事实,应比照行业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上诉人刘天德从接受被上诉人治疗之日起,至定残日前一天共计400天,计算为11410元/年除365天x400天=12504元。另外,一审对护理费的计算也有差错,应改正。

       南阳中院判决:被上诉人人民法院赔偿上诉人刘天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5607.45元。

       评析:退休人员被聘用或从事他业的,在医疗损害赔偿中应获得误工费赔偿。

       首先,退休人员的误工费和固定收入并无必然关联。《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看出,《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并没有区分退休人员和未退休人员。

        同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禁止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定,相反,退休人员参加劳动并获去劳动报酬,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所以,无论是退休还是未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一定存在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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