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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密码后可否公证证据保全:不能以违法对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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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此项保全行为公证能否办理我处现受理了一个网页证据保全公证,情况是:一网络工程师盗用与其有劳动关系的A公司的网站所有资料,利用这些资料建立同一类型的B网站,后该网络工程师在与A公司的同事手机短信联系中,不经意露了这一事实.并将B网站的后台密码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了A公司的同事.现A公司知道这一事实后,通过获悉的密码后进入B网站后台,发现B网站后台很多资料与A公司网站的后台资料一致.即B网站侵权事实成立,现A公司向我处申请办理其通过获悉的密码进入B网站后台,察看、屏幕录像、下载并实时打印B网站后台有关资料信息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此,想咨询一下有关专家,A公司的该保全行为是否合法,保全行为公证能否办理,如何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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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0-10-20 09:03  只看该作者



本人认为公证处不能予以受理。其取得对方网站后台密码是在网站的管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的,对方的网站是合法注册的网站,用此种方式获得的密码,秘密进入人家网站后台,涉嫌侵权。以此种方式取得的证据是非法取得的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诉讼中,将被排除。







3# 发表于 2010-10-21 11:36  只看该作者



此项证据保全行为深为不妥。利用已知的别人的账号,进入到一定的网络空间进行证据保全,目前的法律和中国公证协会的规则并没有否定和提倡办理的规定。故,类似疑难案件应该在谨慎、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判断。本案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信息空间的隐私权,在不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进入他人进行了加密的信息空间,事实上存在着构成侵权的可能,存在着取证手段不合法的质疑。同时,网站侵权的事实,并不构成我们取证合法性的依据,因为在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中,公证员本着客观的态度进行保全,对于是否构成侵权并没有判断和确认的权利。进而言之,我的看法:不能以一种违法的形式去对抗另一种违法的形式。






孙咏梅

委员
所在机构 来自中国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
4# 发表于 2010-10-21 13:43  只看该作者



毒树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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