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2008年七十岁去世。终身未婚,父母先其死亡。有一兄、一妹、一弟,是弟弟对其生养死葬。
据法律事实,念手足之情,兄姐均意将去世者遗产——本村一间半旧房归弟弟继承。
今天上午9时多,其姐姐到公证处,咨询继承此房屋遗产继承公证手续。主任公证员一一耐心作答,其中提到:除派出所出具去世者父母死亡证明外,还需去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原所在村委会证明他们去世的时间。
闻听此言,更知师傅功夫了得,因为,我只想到去世者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先于其死亡,应当有派出所的死亡证明。没有考量去世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兄弟姐妹同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本案欲遗产归去世者弟弟继承,必考查其全部第二顺序继承人情况,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生存或者死亡的情况。并入村要调查核实。
我体会,干一行长了,就成“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