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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账户受到牵连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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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出借账户受到牵连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27日,手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的临颍县居民王莉追悔莫及,好心帮人用自己的银行账户结转一笔借款,没想到竟把自己牵扯到了一场借贷纠纷中,并且要承担连带清偿40万元的借款债务。

  20081119日,郭某因用钱向王某借款60万元,约定2009119日前还清,并写了欠条。其中40万元郭某让原告通过银行存入王莉的账户。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郭某催要借款,但郭某一直未还。王某将郭某与王莉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其借款本金60万元,自20091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某借原告王某款未还是纠纷发生的原因。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郭某归还借款60万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原告王某要求被告郭某自200912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支持自该借款逾期之日即2009120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王某要求被告王莉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因被告王莉不是原告的借款人,且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王莉与被告郭某系夫妻关系,其要求被告王莉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但被告王莉出借银行账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判决被告郭某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莉对该借款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西雷 杨伟丽)

发表于 2010-10-9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1# zhangyang


    好心,但违规。于是担责。
发表于 2010-10-9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zhangyang


    好心,但违规。于是担责。
刘凤悦 发表于 2010-10-9 14:58

刘老师,像您请教一个问题:房子租出去到期了,而承租方不搬家怎么办?打电话故意不接,里面还有承租方的东西,可不可以和当初租房的中介一起换锁啊?希望您的解答?谢谢。
发表于 2010-10-9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3# 歌声悠扬


    问:房子租出去到期了,而承租方不搬家怎么办?打电话故意不接,里面还有承租方的东西,可不可以和当初租房的中介一起换锁啊?希望您的解答?谢谢。
     答:
     第一、租房到期,说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

     第二、承租方故意不接电话,还有东西在里边。这些东西的物权属于承租人方的。

      为了预防法律纠纷,留取证据,可以在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清点承租方的物品,封存在固定的地方。至于第三方找谁?我认为:应当找懂法律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可以录着相封存。

       您说的和当初租房的中介一起锁,房屋中介所的身份有不中立的嫌疑。
发表于 2010-10-11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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