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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醉酒男驾车撞人致死 保险公司赔死者家属人身损失11万。财产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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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5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乐某醉酒后开车,将骑摩托车逆行的杨某撞伤致死,交警认定双方各担责一半。杨某的家属将乐某及承保奥拓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乐某醉酒肇事是由自己买单、还是该保险公司买单?高新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杨某家属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昨日记者获悉,保险公司上诉后,经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开醉车撞上摩托车

去年6月21日,醉酒的乐某开着廖某的奥拓车回家,当行至高新西区西芯大道新航路口时,杨某正骑着一辆摩托车左转后逆行。两车不慎相撞,杨某当场死亡。

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乐某血中检出血液酒精浓度为123.3mg/100ml,属醉酒驾车。去年9月16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杨某和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杨某死后留下老父母及一女需抚养,且杨某父亲为六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随后,杨某的家属便将乐某、廖某及承保奥拓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类损失共13万余元。

保险公司:醉酒开车 拒赔

法院开庭时,乐某和廖某均称愿意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廖某说自己为奥拓车买了12.2万元的交通事故强制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最高限额为11万元。廖某认为,自己既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无论是谁的责任或过错,保险公司者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赔偿。

“醉酒驾车,属保险免责范围!”对于廖某的要求,保险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称,在交强险合同条款中除了有免责条款,且在“垫付与追偿款项”中也明确约定对驾驶人醉酒不进行赔偿,因此这笔赔偿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有别于商业险。国家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是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少其经济负担。保险公司会比肇事者的赔偿时间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

对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而言,最迫切的是得到救治及补偿,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因此,保障伤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

杨某的家属诉请的是人身死亡损失而不是财产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乐某和廖某连带赔偿杨某家属1.9万余元。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发表于 2010-10-6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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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驾驶人醉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看来,酒驾造成受判害人的财产损失不赔,人身损失赔。长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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