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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以上没有分割遗产,丧失继承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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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6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请教:城里某拆迁户余某用老房子换了两处楼。但是,老房子是父亲的名字,父亲是解放前去世,母亲是1976年去世。父母生育了余某和其妹妹两人。其妹妹在母亲去世后,三十多年没有主张继承分割老房子,余某近一二十年出资翻盖了老房子。现在,问:余某可以直接继承老房子置换的两处新楼房吗?还有其妹妹的份额吗?
      我认为:其妹妹一是二十年内没有主张分割遗产,已经丧失了继承权。二是老房子宅基地已经转移到余某使用,宅基地不存在继承,老房子余某出资翻盖了。妹妹已经实际没有多少遗产继承了。
      所以,一种意见是:余某的妹妹丧失了继承权,对否?





葛宇锋
答复:



一,1,基本的法理常识或者说基本的民法原理是:民事权利的“丧失”或者“剥夺”,应经法律明文规定,并经有权机构裁判或确认。
2,继承法上规定的“二十年”是继承权的诉讼时效,并非“遗产不分割失权”的继承权丧失规范;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法另有明文规定,可自行查阅。且,诉讼时效适用的机构为法院——即使法院一般也不主动适用,须对方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
3,实际上,“遗产不分割即失权”的“说法”是很荒谬的,因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发生,遗产即为继承人之共有,是否进行分割,是继承人权利,法律一般没必要强制规定该“共有关系”消灭的时限(即分割的时限)。当然,为了物尽其用,世界上的有国家与地区民法典规定了“禁止遗产分割”的失效期限,即一般指遗嘱中限定“几年不得分割遗产”的限定无效,届时继承人必须分割,若不分割则由法院强制分割。但不可能存在“逾期不分割丧失继承权”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无遗产强制分割规定;现实中,如果一个公证处或公证员经常在办理房产继承,就会发现解放前老房未分割的比比皆是。
二,本案继承的财产是已经物权灭失之老房,还是拆迁安置协议权利,还是新房,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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