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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继承份额能否写入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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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5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首届燕赵公证论坛论文


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
周琦妍

内容摘要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内容很关键。夫妻一方去世,财产尚未办理继承,另一方能否在遗嘱中处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业内有些争议。鉴于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尚未取得应继承份额的物权,故本人认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不宜在遗嘱中处分。

关键词
遗嘱,份额,继承,处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遗嘱的重要作用,许多老人来到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以防去世后因遗产产生家庭纠纷。遗嘱也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遗嘱中个人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否包括“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在办理遗嘱公证中素有争议。

一、
遗嘱中能否处分应继承的份额,业内有以下观点。

在遗嘱公证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A与B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房产一套。B去世后,A到公证处申办遗嘱公证,要求处分该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由于B生前未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而相关继承人又无法协商一致,故该房产中B的份额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现A要求在该遗嘱中处分他个人份额及其应继承B的份额。对于该遗嘱中是否可以处分其应继承的份额,出现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因为B去世后A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该房产中有他应继承的份额,可以处分。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可以 ,因为虽然A是法定继承人,但尚未办理继承,其还不享有应继承的份额的物权,因而无权处分。本人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二、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在遗嘱中处分“应继承份额”。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上述案例中,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B去世后,A立遗嘱处分属于她个人的份额无可非议。对于应继承的份额是否可以在遗嘱中处分,上述两种观点各执一词。第一种意见的理由是,由于B生前未立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A作为B的配偶,没有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的规定和《物权法》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不论继承人是在何时办理的继承手续,都应当推定其实际取得物权的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开始之时。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只需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即符合公证条件。故A可以在遗嘱中处分本人应继承的部分”进行表述。

我认为这种观点有以下不足:(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由于A尚未申办继承手续,其是否享有继承权还未确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是由于没有办理相关的继承手续,也未对该不动产的产权变更进行依法登记,因而不发生物权的效力。故A不能在遗嘱中处分其应继承的部分。(三)1985年《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对转继承做了特别性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实际上是把遗产分割做为继承人享有物权的起点。即只要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就尚未实际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所有权,其留给自己继承人(转继承人)的只是一种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不能在遗嘱中处分的。

二、
我个人认为不适宜在遗嘱中处分应继承的遗产份

额。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故遗嘱中所处分财产的应是其个人所有。《遗嘱公证细则》第37条第4项规定,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个人所有。

现代民法中的继承是一项法律制度,是规定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和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开始,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即成为遗产。若继承人为一人,并且也无其他遗产取得权人,则遗产即成为该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但若继承人为数人,即发生共同继承,遗产即为共同继承人共同所有,也就发生遗产共有。于此情形下,不仅对遗产的使用、处分须有全体继承人共同决定,并且共同继承人间负连带责任,共同继承人就遗产的全部享有其应继份。因此,各个继承人要取得应由自己继承的具体遗产,就需对遗产进行分割。在继承人虽为一个,但有受遗赠人要求受领受遗赠的财产时,也会发生遗产的分割。遗产的分割,是指共同继承人之间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遗产分割是有权取得遗产的继承人或者其他人将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化成为个人单独所有财产的必经程序。遗产未分割前,继承人尚未取得该遗产的物权,因而是不适于在遗嘱中处分的。如果立遗嘱人有意愿处分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可以先申办继承公证或申请法院析产,待取得应继承遗产份额的物权后再申办遗嘱公证。

四、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对遗嘱内容审查很必要。

部分公证业内人士认为,审查遗嘱内容是没有必要的,从公证的成本来说,要求公证员对每个遗嘱内容的进行审查是不可能的。但是遗嘱公证的目的就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大多数的立遗嘱人也是为了防止去世后因遗产产生纠纷,如果对遗嘱内容大而化之,最终执行遗嘱时可能会出现麻烦。因此,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审查遗嘱内容是必要的,这不但关系到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而且也关系到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可见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和遗赠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一份真实有效的遗嘱最能反映遗嘱人对自己生后财产及其他事务如何处置的真实愿望。公证员审查遗嘱内容,有利于真实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也利于继承人以后申办遗嘱继承或遗赠公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6条。

2、《遗嘱公证细则》第2条。

3、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1页。

4、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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