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价值,不在接受而在拒绝;我们的光荣,不在热情而在公正。”希腊著名诗人塞弗里斯写过一首题为《拒绝》的诗,其中前几句是这样写的:“在幽僻的海滩上,那儿洁白得像只白鸽;我们到中午觉得渴了,可水是咸的,不能喝。”历史的经验多次告诉我们,有些饭不能吃,有些水不能喝,有些事不能做。
很多的时候,拒绝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有一次,一个开发商想要买一块土地,但又苦于资金不足,便去找某个人拆借。出借人提出,借钱可以,但你得分给我一部分股份,并要事先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公证。开发商答应下来,要我们对双方的股份转让协议进行公证。按照公证程序规定,我们必须告知股份受让方,此协议不是公证生效,而是要到工商局登记之日生效。这个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却明确表态,要求我们不能告知这一事宜。经过深入了解才知道,开发商暗自盘算,钱到手就可以买地,买到地就可以贷款。等有了钱就还给那家公司,协议也宣布无效。我们掌握了他的真实意向后,坚决拒绝不出证。这期间,我的一个老领导先找我,说人家既然有协议,你就给办了吧。接着,又有市领导给我打电话,说这是一项重要工程,让我们一定给予照顾。我说:“公信力是公证工作的生命和灵魂,关系到公证行业的兴衰成败,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不是我不尊重领导,也不是我不讲人情,而是我心里明白,这样的公证办了,必然会后患无穷。”
拒绝需要责任心和正义感,也需要高超的法律和政策水平。由于受法定程序的限制和公证方式方法的制约,在很多时候,公证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一定能直接达到当事人申办公证的目的。所以在当事人申办公证时,我们一定要把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进行告知,防止伤害他人的利益,也避免留下“缺陷”和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