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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认定事实 保险公司无权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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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法院判决认定事实 保险公司无权质疑


  200911月,柴女士作为被保险人将自有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20105月,柴女士驾驶该投保车辆与行人杨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杨某受伤。后经当地法院判决认定,柴女士应对该起事故负责,并应赔偿杨某各项损失近2万元。判决生效后,柴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经多次协商未果,柴女士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公司与柴女士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被保险人理赔时应当提供相应单据,且该公司的索赔须知中也载明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应的单据,但柴女士除了判决书外没有提供任何其他材料,公司无法进行定损。根据合同约定,其有权按照柴女士提供的材料自行核定损失。但法院最终支持了柴女士的诉讼请求。

  评析:法治社会的典型特征之一在于司法终决制。经过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具有最高效力。除非通过法定的方式,如诉讼或者申诉程序,任何人均无权拒绝认可该事实。

  双方的保险合同中虽有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约定,但该约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确认了该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后,保险公司却坚持将柴女士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作为索赔条件,显属不当。(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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