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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5种房产登记强收公证费 专家:与物权法相抵触
(2010-08-19 17:47:01) 转载

标签: 公证继承杂谈法律房产遗嘱强制分类:公证政策

规定何法可依?

  与《公证法》等相抵触,法学专家:难道我们还要“被服务”吗?

  “这么高的公证费,太离谱了!”针对强制公证以及2%的收费标准,著名法学专家、南京大学教授邱鹭风的第一反应就是惊讶。她认为,在当前竟然还有这种通过行政命令推行强制公证与收费的现象,实在难以想象。现在几乎没有哪个国家,强制公民在财产继承与遗赠等方面必须进行公证,“难道我们还要被服务吗?”

  质疑1:

  强制公证到底凭什么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最多的解释就是“照章办事”,强制公证与2%的收费标准,都是“照章办事”。言下之意,这些都是“有规定的”。然而在邱鹭风教授看来,拿出越老的政策,越说明“不合时宜”,效力也越是打折扣。

  针对江苏省司法厅和省住建厅此次下发的通知,邱鹭风教授认为,首先要明确,公证所需收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费用。公证机构早已不是行政机关,那么其收费显然是后者。“既然如此,相关部门凭什么下发这样的通知?除了国务院,谁有权来作民事法律方面的规定?”邱鹭风教授直言,连司法部都没有这个权。

  而这,其实与公证机构的性质变迁有关。公证机构原来属于行政机关,其收费也就相应地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前房地产等不动产的继承和过户,也是与行政登记捆绑在一起,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起征收的,邱鹭风教授举例说,“当时,办理产权证的费用也很高,后来物权法之所以要对这块的规定作出明确,也是因为费用太高,而且重复收费。”

  邱鹭风教授表示,现在公证机构不再是行政机关,而是市场主体,“作为民事法律关系,要否公证,应该取决于我的自愿。”她说,除非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这个项目是必须要做、必须要收费的,否则任何一个机关不得下令征收,任何一个机构也都不得强行收取。

  怕就怕,在推行强制登记的时候,把自己当成行政机关;要确定收费标准的时候,又把自己当成市场主体,通过变换自己的角色,“什么好处都占!”

  质疑2:

  行政审查能否如此转移

  对房产登记部门而言,此举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与纠纷。不过,邱鹭风教授认为这是将行政审查本该具有的义务转移到了中介机构身上。

  “要求提供继承权公证书,这等于是房产局将自己的审查责任转嫁到了中介机构身上,但是后者是不承担这一职能的。”那么,一旦出现纠纷,责任该由谁承担?“物权法有明确规定,由虚假申报人承担。一旦查实,还可以撤销他的登记、追加罚款,伪造文书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邱鹭风教授称,房产部门也可以要求登记人缴纳一笔保证金,公示半年期间如果没人主张,登记就生效了。如果有主张或发现作假现象,则可动用保证金。

  质疑3:

  强制公证怎能与《公证法》相抵触

  强制公证,还与我国现行的《公证法》、《继承法》、《物权法》等多部法律相抵触。邱鹭风教授认为,按照《公证法》的规定,除了明确要进行公证的之外,所有公民有权要求“自愿公证”。2005年8月《公证法》颁布,按照该法,如果某种法律行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定公证事项,当事人没有义务申请公证。

  对于非法定公证事项,是否申请公证完全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置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也可以不申请公证。该法颁布后,此前国家相关部委的规定因为不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均应当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因此继承活动当事人并无义务必须申请公证。

  而《继承法》也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都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非只有一个公证遗嘱。

  “现在没有哪个国家,强制公民在财产继承与遗赠等方面必须进行公证的!”邱鹭风教授说,如果我的遗嘱有风险,那我自己承担。或者我愿意拿去做公证,你接受,我向你交费,那无可厚非。如果房产局对遗嘱有异议,可要求我去人民法院,去作确认判决。如果我提出这个遗嘱,无人主张反对,房产局无权对我的房屋登记要求作出拒绝。“这么多年了,怎么还可以用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手段来做强制规定呢?”

  司法厅回应:

  相比之下公证渠道较快捷

  对其他渠道的“证明效力”,司法部门有不同的看法。省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处长赵科认为,到法院有3到6个月的漫长程序,当事人也要掏诉讼和律师费用,相比较下公证快捷而平稳。而公证管理处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则认为,律师往往受一方当事人委托付费,难保律师见证的公允。

  但这个“必须”不应该是绝对的,南京一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对继承、遗赠的证明方式选择是当事人可选择的私权之一,并不一定要由代表国家的公证机构介入,律师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见证服务取代公证。另外,法院也可以通过相关程序来对继承或遗赠确权,公证本不应该是垄断这一程序的“唯一选择”。

  也有南京的律师认为,应当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用行政命令使一个本应市场化的社会中介组织获得强制收费的权力,已不合时宜。而归根结底,房屋登记机构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应当尽到审核、辨别真伪的职责,而不是简单地推向公证处。“按这个逻辑,我要到公安局办张身份证,是不是也得先去公证一下呢?”

  最新消息

  “2%”广受质疑

  酝酿下调到1%

  即便不按市场价,南京按照2003年的拆迁标准定价收取2%的公证费,折算下来的费用也十分可观。就以白下区当年3600-3900元左右的均价计算,100平米的房子价格是36万-39万元,所需要的公证费用也要7000多元!估算下来,全国一年此类的公证费用至少达数亿元。

  “对公证机构而言,这简直就是无本万利!”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仅仅做个公证,就收这么高的费用,到底经过了什么样的成本核算?如果是像市场自由买卖一样倒也罢了,“既然是强制公证、必须缴费,就应该公布成本。”该人士称,所谓的人力成本只是一个方面,“哪个行业没有人力成本,这是起码的吧!”而将公证的风险转嫁到百姓头上,未免有些“霸道”。

  那么,这一高昂公证费究竟有没下降的可能?记者昨日了解到的最新消息显示,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已在着手展开调研,就公证费用调整征求各地的意见。约在半年前,包括江苏在内的全国多个省市都接到了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下发的征求意见稿。

  之所以有这样一个举措,正是与现行公证费用标准过高有关。据悉,近年来关于房屋登记中对继承、遗赠公证收费的标准引发广泛质疑,呼吁下调该项收费的甚至还包括了一些地区的政府部门,这些促使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不得不酝酿对标准进行调整。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初拟将现行的2%收费比例下调到1%。

  记者了解到,针对上述调整,多省市相关部门均已上报了意见和建议。从总体情况看,大多数对下调上述公证费表示赞同。不过令人遗憾的是,这项措施征求意见已经过去了半年,目前尚无最新的进展,是否一定能实现“降价”尚未可知。

  此外,也有诸多建议,呼吁对房屋登记过程中的继承、遗赠公证实行按件收费。对此邱鹭风教授表示赞同。她认为,物权法规定所有不动产登记必须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比例收取,相关公证收费也应遵循此规定。(作者:郑春平言科尹晓波)

发表于 2010-8-21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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