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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的是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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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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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中经常遇到类似情况:

      原告拿出欠条、合同等书证,被告辩称自己这些书证上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然后,往往需要鉴定,那么鉴定应由谁提出,谁预付费用呢?

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否认签名的被告申请,并预交鉴定费。

      讨论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应由原告举证,即申请鉴定签名的真实性。理由:1、根据证据学原理,对消极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而应由主张积极事实的人举证;2、原告对    自己关于“名字是被告所签”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第二,应由被告举证。理由: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即名字是被告的名字,被告否认,应负举证责任。

      请大家发表高见。

分析:


        应由原告举证,即申请鉴定签名的真实性。理由:1、根据证据学原理,对消极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而应由主张积极事实的人举证;2、原告对自己关于“名字是被告所签”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首先得弄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时候法官所分配的是证明责任,并不是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法官是无法分配的,它由法律规定。
       其次,对于签字的否认,由于原告已经有证据,所以既不提出证据,也不说明理由的消极否认往往无法被接受,更不要说被采信了,所以一般都是附具理由的积极否认,通常有直接或间接证据支持否认,至少也会附理由,说明为什么说签字不是自己的。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原则上法官都会将证明责任判归原告,由原告负责进行推进证明,无法证伪否认时,裁判否认成立。
       第三,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签名或证书伪造通常被认为是一个附带诉讼,但必须在本案开始审理之前先决。进行时法官根据自己的判断,对于签名或证书是否伪造做出判决,只要被判定签名或证书不是伪造的,那么发动这个诉讼的被告就要被课以罚款,也可以判决赔偿。法官有权责令当事人当场书写文字以便做出判断,除非法官自己认为问题过份专业,自己实在无力形成判决时,才将为做出判决而对鉴定有什么样的要求通知给鉴定人,由鉴定人根据其专业知识和技术,帮助

      法官做出判断。由于鉴定是法官裁判诉讼的需要,并不属于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范围,所以委托鉴定人时是法院花钱,将来这笔开销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遇有这类问题时,法官没有必要首先考虑鉴定问题,被告消极否认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或提供证据(此处举证是权利,不是义务,更没有责任可言),以便将推进证明的责任分配给原告。拒不说明否认理由或根据的,可以直接裁判否认不成立。如果出于安全或慎重考虑,认为应当鉴定的,可以直接委托鉴定,将来以鉴定人的判断为自己的判断,自己不对此发表任何意见,因此完全需要鉴定时完全不必考虑由谁支付鉴定费的问题。这笔费用将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就可以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在我国,信赖鉴定人往往被认为是法官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的表现,这是错误的。因为法官的职责就判断,而且是独立判断。如果一个法官凡事都由于害怕出错误而拒绝做出自己的判断,则会被认为是拒绝审判的亵职行为。因此总是依赖鉴定并不是一种好的工作习惯,而是法官无能的表现。原则上说,法官在碰到需要某些特定的专业知识才能解决的问题时,应当自己查阅资料或向专家咨询了解,尽可能形成自己的判断,这样才能充分说明自己的判决理由。况且鉴定人的鉴定结果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采信,最终还是要由法官来决断,所以法官应当养成不随意委托鉴定的习惯。只有这样,当事人才会在否认签名或证书真实时主动附上鉴定结论以支持自己的否认。不然,随意否认的现象就杜绝不了。那样的话,我们的附带诉讼就实在太多了。因此借用夫子的一句名言:错案追究制度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也!
发表于 2010-8-13 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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