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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可以上户口吗?上户口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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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未成年人,今年14岁,十三年前,即:1997年,其父母因故将她托付给我县某镇某村民林女士抚养,长期没有户口。现在,林女士想给孩子上户口,来到公证处,要求对事实收养予以公证。三种意见:
      一是不予受理,理由收养是民政局登记,公证为避免纠纷,不应当介入。
      二是可以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理由: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中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相关规定,在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司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案中林女士在1997年捡到女婴,依据上述规定,应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因此受理该公证是有依据的。公证员为此应该到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左邻右舍及相关的见证人处取得事实抚养的证据,然后才能出具公证书。至于证词,可以采用要素式的。
       三是可以办成寄养证据保全公证。以证据证明寄养事实,达到上户口的目的。可以给邻居、村委会干部做证言保全公证。证人陈述林女士寄养的事实,公证证明证人发表证言属实。
       请问:以上哪种意见可取?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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