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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雇工伤人,承包方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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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水库雇工伤人,承包方应否赔偿

  编辑同志:

  王某在某村承包了一座水库,承包期20年。在承包期内,他雇请了刘敏和张海二人看管。近日,村民赵木生去水库游泳,被刘敏和张海发现,误以为赵木生在偷鱼,将其打伤。赵木生找刘、张、王三人赔偿自己的医药费,但刘、张称没有钱拒绝赔偿,而王某认为自己没有打伤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问,雇员伤人,谁应承担侵权赔偿之责?

  李宗华读者: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刘敏、张海受雇于王某,二人在看护水库鱼时打人,属于雇员侵权无疑。所以刘敏、张海与雇主王某对赵木生之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但20107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权法为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利益,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只能由接受劳务方王某承担侵权责任,即赵木生应找王某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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