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细读了主任的《新波斯人文扎》。以下笔记内容尤其喜欢: 一、理想和欲望的关系。法律要承认合理的欲望。 中国固有传统注重道德,强调理想,这固然是好事,问题在于,这种道德理想往往以无视和牺牲正当的个人利益和个人主张为代价的。换句话说,它喜欢用一些空洞的说词来压抑和排斥个人私欲。时间一长,这种做法难免造成普遍的虚伪。一如古时“礼”的命运。人们口头上高唱理想,但在心里却不再信仰它们了,剩下的只是千方百计谋求私欲的满足。又由于这些欲望没有为社会充分认可,甚至不为法律所保护,人们还可能采用种种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手段去满足私欲。实际上,换一种环境,这些个人的欲望是可以指望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正常满足的。这正是今天中国人面对和力图要解决的问题。 《新波斯人文扎》第六封信梁治平 二、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至上才能更好的调整关系。 西方国家多是由各种种族文化和宗教构成的一种杂然共处的复合社会。因种族文化和宗教的不同,价值观也就不同。发生纠纷后,也就难以找到妥协的途径。结果,除在法庭上通过法律程序弄清是非,解决纠纷而外,别无他途。在这样的社会里,理想的法官一定抱有这样的信念:惟法律之上,任何事物都必须服从法律,除法律以外,不服从任何事物。现在,道德力量已不能完全左右法律。 第九封信 三、强制和自觉的关系。强扭的瓜不甜。法律要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的规则。 人们对法律总有内在和外在两种观点。我有责任和被责成。前者表明对法律采取了内在的观点,后者则是外在观点。一个社会能够维系下来总是由于大多数人对法律持有内在观点,也就是说,是依靠公民的守法自觉性来实现法律的效率的。而如果情况相反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很可能就是在发生动乱或革命了。……的确,在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认识手段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法律概念中的强制性和自觉性的关系是需要重新加以认识的,更不必说人们对专制恶魔曾经付出了那么大的代价,有了那么多血的教训!经过文革,结束了人与人的残酷斗争之后,中国法学难道不应该也从这一方面重新思考一下法律概念的问题吗? 第十封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