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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订后,房本是立即过户好,还是可以等以后有条件再过户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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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讨论:
一对夫妻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明确楼房归女方,但是,房本是男方的名字。现在,女方前来咨询,因为过户需要1万多元的费用,女方想先不过户,等以后再说。这样做,有风险吗?
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可以等以后再过户,因为协议永远是有效,将来,男方不配合过户的话,还可以起诉要求其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是有保障的。
二种意见是:最好现在就过户。否则,有风险。因为男方可能到房产登记部门办挂失、补办新房本后,转卖他人,也可能在不配合过户时,起诉。这些,成本是很大的。得不偿失。
请问:过户的1万多费用都有啥?哪种意见更可取?


希望房产、税务等专家指点。欢迎讨论,各抒己见。
发表于 2010-8-1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我个人觉得是先过户好,现在花1万多,将来可能更多。而且到时男方不配合过户,起诉不是更麻烦?
就像09年办理,和今年办理就完全不是一个价格了,多了好几种税钱~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2# 若飞


      房产交易所收评估费千分之3.3。20万元,合计600元。测量费每平米7元,90平米,合计630平米。每件80元。总计1310元。地税免税,需要填表盖章。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回复 2# 若飞

第二种意见可取。因为“离婚协议”仅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善意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信任仍然可从男方手中取得楼房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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