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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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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4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记者从今日召开的河北省政府新闻发布上获悉:《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月30日正式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省首次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治超规章,为治超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规依据。
  河北省作为超限超载运输的重灾区,治超任务十分艰巨,因此,通过制定专项政府规章来规范治超工作,并为其提供可靠的执法依据十分必要。
  据了解,该“规定”就开展源头治超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规定运管机构通过巡查和派驻的方式对货运装卸点、厂矿企业等货物源头单位的货物装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纠正超限超载行为,对超限超载、不履行治超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源头治理中的职责也进行了明确。细化了货运车辆通行管理的相关措施,尤其针对拒绝检查堵塞交通、暴力抗法强行闯关、威胁执法人员等非法行为,首次作出明确界定和处置规定。
  按照规定以下情形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车: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由汽车和全挂车组合的汽车列车,被牵引的全挂列车总重超过主车总重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建立治超协作机制以及治超涉及的机构、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悉,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治超“规定”,河北省相关部门将通过培训、自学等多种形式,使执法人员熟悉和掌握详细内容,一线治超人员需考核认定合格后方可上岗。
  此外,2010年河北省将加快治超站点和治超信息监控网络建设,尽早实现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治超站点格局,实现Ⅰ类治超检测站与省联网,并与全国治超办实现数据对接
发表于 2010-7-24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好事!
发表于 2010-7-2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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