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故未报名入学学校应退还预交费用 高考前,潘小涛与某民办厨师培训学校签订协议,双方约定:“招收潘小涛为学校学生,8月1日入学;潘小涛在协议签订之日向学校预交一万元学费,预交费用概不退还。”如今小潘决定到其他学校学习,那么,他能否要求厨师学校退还他预交的学费? 法官认为,小潘有权要求该校退还预交的学费。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一定费用”的数额应参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即:“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小潘尚未接受培训,也未在校住宿或接受其它消费、服务,故学校应当全额退还。 其次,本案所涉“概不退还”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学校与小潘订立协议所提供的格式条款,约定“所交预交学费概不退还”内容,免除了学校在小潘符合《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情形下必须退费的义务,排除了小潘可以要求退费的主要权利,故虽约定在先也属无效。(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