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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余某是某县京剧团的编剧,德高望重。临终前把房屋遗赠给了一位律师和好友,并委托他们房子卖后,代为偿还债务。这个遗赠经过了县公证处公证。
转眼余某去世。因余某生前始终对单位说没有亲属,单位安葬办了后事。
不长时间,余某的同父异母的妹妹占据了余某的房子,要求继承。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个妹妹先向县公证处申请撤销公证。该处经审查,该遗赠公证书,是在遗嘱人去世第三天送达的,已没有受领主体,违反程序,予以撤销。
但是,法院查明:余某履历表填写等都证明,余某从小事实被他人收养,与其妹妹已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驳回了妹妹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