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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若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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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2 1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  风儿发表了《这份承包合同是否可信?》,很有价值。   
    某村村民李某来公证处,欲将今年的土地承包费提存到公证处。
  李某向公证处提供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了承包年限,无起止日期,承包费规定每亩100元。合同签订日期清楚,承包人签名并按了指印,发包方即村委会盖了公章,有村主任签名。
  公证员仔细阅读合同后,发现此合同对交纳承包费的时间未进行约定。
  李某强调:自2002年以来,在每年的3月15日,他向村委会交纳当年承包费。今年是因为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新当选的村主任要强行收回承包地,故不收他的承包费,造成他违约,借故收回承包地。
  公证员按照李某提供的村主任手机号,就此事向村主任进行核实。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村主任说合同上的承包日期是后来修改的,承包期限写的是廿十年,实际应为一年。这事已经村民代表会讨论,并收集了相关证据,将此事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已着手解决。
  公证员与公证处其他人员一起,对合同上的承包日期进行核对,确实有修改痕迹,并且没有双方盖章、按指印确认。遂对此公证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此土地承包合同存在以下疑点:
  1、李某承认承包期限确系后期修改,但是经村委会同意进行的修改。现村委会不能提供出原始合同,仅有承包人这一份原始合同。当时会是什么情形呢?
  2、合同约定:允许承包人进行养殖,建非永久性建筑。如承包期仅为一年,承包人如何会投资兴建养鸡厂、养猪场?
  3、合同是2002年签订的,但承包人一直在承包,在每年的3月8日至3月15日都向村交纳承包费,村委会按时收取,这又说明了什么?


     我的思考和答案如下:
     1、关于修改:既然村委会否认修改后的承包期,这份原始合同有修改痕迹,但没在修改处盖章。应当确定书面的约定承包期是:一年。
     2、关于建厂:承包人是违反约定投资建厂的行为。村委会监督制止、主张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力,是失职行为。
     3、关于收取承包费的行为:一年承包期后,村委会仍然按照惯例的3月份,收取承包费。说明村委会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认可承包合同延期承包。

    现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收回发包的土地,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不定期的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何况,承包人违约、违法建厂,已经造成了后果。理当纠正。

    贵博主,不予受理,是预防纠纷、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如春风拂面、春风化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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