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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六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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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一、公证有证据效力。没有足以推翻的反证直接采信。
  二、公证可以成为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1、法定要件。
  2、各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如: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三、公证有公示效力。
  四、公证有对抗第三人效力。动产抵押经过公证登记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 力。
  五、公证有不可撤销效力。如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六、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直接凭公证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发表于 2008-12-4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学习下哦
发表于 2008-12-4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好贴,让更多的人了解公证的作用。公证连着千万家。[em115]
 楼主| 发表于 2008-12-4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原帖由 金柳 于 2008-12-4 19:26 发表
  好贴,让更多的人了解公证的作用。公证连着千万家。[em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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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预防公民民事行为的法律风险,是晴天带伞、未雨绸缪。具有成本低、作用大的特点。谢谢你多年来对我县公证事业的支持。军功章有她的一半、也有你的一半啊。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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