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理论与实务”听课记录
时间:2013年1月12日
地点:杭州
主讲人:谢鸿飞(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副主任)
主要内容:《民事诉诉法修正案》解读
记录人:贾明军(由顾继云助理整理)
(双休日在杭州听课,第一天做的记录较全面,在此与大家分享.感谢沪家所顾继云律师助理整理,昨夜直到近12点才整理好!辛苦了!)
谢:上午我们讲诉讼法修正案的问题,下午讲实务中的问题。
上午我们讲三个方面,重点讲修正的主要内容。因为时间原因,我们主要讲修订的重点。
一、修订的情况。
1、民诉法是1982年制订的,当时是计划经济,体现的是职权主义,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差别很大。最高院做了很多司法解释推进当事人主义。07年的时候,我们第一次修订民诉法,小改的模式,这一次,比07年大,也算不上很大幅度的修订。
2、民诉法修订的核心,完全是法院推动,即最高法院,是出于最高院的便利。包括法工委,最明显的是07年,实际上很多学者没有参与,12年稍好一些。最高院推动的原因,我们列了一个数据,法院逐年案件数量上升,08年突破了1千万件。在这种情况下,以前的民诉法,比较复杂的程序,没有办法再适用需要。
第二个方面,民法商法修订后,比如,公司法物权法出台后,有一些新的纠纷类型,有一些诉讼不适用以前的方式。07年物权法出台后,中国民商法基本形成。此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如2012年中国影响力的十大诉讼,就是这样。这是07年修订的情况。
3、法院的压力大到什么程度?现申请再审已达到整个案件量的90%。申诉难、执行难,是长期的情况。在这样的司法压力下,促成修订。07年修订受到的批评,范围很小,速度过快。这个法律是最高院推动的,透明性民主性差。这一次,在这三方面,12年的修订,比以往大,有进步。
2012年涉及70个条文的修订,比07年大很多。4篇27章第284条修订:
1、关于诉讼调解。
2、权利保障。
3、举证。
4、简易程序
5、强化法律监督。
6、审判监督。
7、完善执行程序。
二、修订法律的背景:
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需要。
民诉法不协调的地方需要修订。民诉法1982年的制订,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另外,适用时代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加入WTO及其它公约,以及中国社会情况与分化情况使利益难以统一。起诉申诉执行问题多。这些有必要修订法律来补充,是规范和统一司法体系的需要。我们列了一个数据,100个司法解释,重要的有证据、执行规定,大量关于简易、管辖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架空了民事诉讼法,损害的了权威。把实践中好的司法解释,纳入到民事诉讼法中。
修订的指导思路,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主义法律理念;
2、科学配置资源;
3、强化监督,考虑到司法权威,提升公信力;
4、促进和谐稳定;
5、最后一个,如果某一个问题,在立法中争议比较大,这一部分不做规定。
从我们合同法,到物权法,再到现在的民诉法,都是这样。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等,诸如此类。我个人的理解,最大的一个指导思路,比较关注平衡,是法律最高的价值。正义或自由,可能发生冲突,法律强调最重要的是平衡。我们看这里面,总结几部分:
(1)、法院主导与诉权保障。很多法院主导会影响当事人的诉权。保障诉权,也就是说,我们减少了职权主义,保障了处分主义。我们这一次,法工委广泛宣传,在起诉123条,不符合的法院必须在7天以内不予受理。不服可以提起上诉,这个是加强起诉权的法律规范。
(2)、赋予当事人77-79条中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也可以协商,不成法院指定。还包括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另外,我们增加了公益诉讼。
(3)、另一个方面,当事人改变撤销16条第3款,这一款适用,有很大的问题,作为一个重要的规范,有积极的意义。
(4)、另外,关于举证时限,恶意滥诉。诚实信用原则。从恶意滥诉,是实质上的侵权。在诉讼法中,还构成一个可以受到民事诉讼制裁程序上的行为。这对于保护当事人利益有利益。
三、审判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平衡。
1、我们说,审判公正和诉讼效率,从理论上不矛盾,有效率,这个对当事人更为公正。我们说,拉丁法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来的太晚就是非正义的。在实务中,和理论不一样,过于追求诉讼效率,导致审理的时候,出现瑕疵,导致审判不公正。在实务中,发生冲突。这次修订中,在我们传统的一个观念,我们强调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这是中国根深的一个观念。这一次修订,很多体现了很多程序正义的一种观念,就是说,程序正义就是不管诉讼结果,只管程序是否合法正义。如果程序是正义,不论什么结果,当事人都要受到约束。我们看到,出发点看到,保障起诉辩论权,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对法院裁定要说理,包括判决。要说理,依据。包括判决书。另外,重在保障诉讼效率。我们举例:133条,繁简分流,适用不同的程序等,简易程序当事人自己约定,本来不属于法定普通的可以简易。督促程序,根据新的民诉法,支付令失效后,自动转入到诉讼程序。我们说,如果当事人反对的除外。在监督转化中,当事人没有必要重新起诉,这个体现了诉讼的效率。另外,增加了小额的规定。
2、在特别程序,增加了担保物权的执行程序,159条,民诉法,在五年以后,落实了担保物权执行的规定,省略了一个诉讼环节。拿到抵押权登记证书或合同,到法院,特别程序,就可以执行。在送达方面,我们增加了传真送达等。
3、诉讼调解与司法裁判的平衡。为了建设社会效益,片面大调解,一个比一个厉害,我们在一个中院参加一个会议,调解结案率85%以上。中间多少是强迫调解,这个严重违反正常的情况,在诉讼中达到和谐。尽管如此,我们法律还是强调于做诉讼调解。调解从法律文化中,是中国或东亚的一个最大的特色,以和为贵,重视调解,司法调解,民间调解,一度对欧州,美国。诉前调解,特定案件。但我们看到,在中国,如果用的过火,调解增加,有这样一个背景,修订法,还是更被重视。现在122条,看到,起诉到法院调解的,适合调解的,先行调解,拒绝的除外。以往的没有除外。后来我们提出来,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你非得调解,也不好。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诉讼与调解结合的规定。说,所有的调解协议包括各类调解协议(司法所,派出所),当事人提出来,确认协议效力,法院确认后,直接作为执行的依据。法院驳回,可以再起诉。
四、法律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平衡。
1、两者也是涉及一个矛盾。司法独立,当然不应受到监督。包括社会各类权利。中国一个矛盾的地方,一个是司法应该独立,像国外一样,另外一个方面,司法公信力差,要求对法院的监督。核心的问题,法院独立审判,司法公信力是否因此高一些?我们的基本事实,到底法院系统本身想不想独立?我们调查结论,有一些法院的同志不愿意独立。整个司法体系下,独立意味着独立承担责任?这个是很大的问题,比如,讨论案件的审委会,可以“挡子弹”,对法官本人影响小。如果没有这个审委会制度,可能法官直接面对问题,风险更大。司法独立难以做到的情况下,民诉法修订让法院有更大的裁判空间,但监督也是必要的。我们现在扩大了检查机关的权力,包括在民诉法,专门增加了。调解书损害了利益,检察院可以抗诉。原来没有抗诉的权利,现在却有了。虽然是私权利,但可以。其它审判程序,审判人员有违法的,检察院也可以介入。还增加了监督方式,符合200条的,可以检察建议。另外, 增加了一个检查监督的渠道。当事人对驳回再审,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要求检察院处理。
2、以上修订,主要体现了平衡,强调保障诉权,注重诉讼效率。独立与监督之间强调监督。现在我们讲一下修订的主要内容:
(1)、规定诚信原则。
这是我们法学所一个强烈的建议。这个原则,在民商法里,处在一个极高的位。这是一个“帝王”规范,是在法院的一个平衡法。平衡两种利益,当事人地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这是一个空白规范,他的意义远远超过了字面利益,远远不止。在民诉中,法律要考虑以上利益。实际上在我们的民诉法修订之前,证据规则中,也体现。证据规定第7条,分配举证责任,当事人具体利益到底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这个典型的体现了分配方面的诚实信用方面。在此次修订中,实践中恶意诉讼普遍,13条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它绝对不是指民诉诉讼中的所谓诚实,守信用,不是这个意思。它的意思,是法律授权法院根据当事人利益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在某一个事情中的具体权利义务。122条,当事人恶意串通,应该给予罚款等措施。刚才我们提到了,在实体法上构成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合同法74条撤销权的。
(2)、完善调解与诉讼的机制。
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先行调解。
我们要注意,这个法律有“适于调解”的前提,不适于的不前置。我们在特别程序中,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司法调解协议确认(行政机关,包括了民间机构),司法调解以外的调解,都可以适用。在调解协议生效的30日之内,到基层法院确认之诉。如果裁定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
(3)、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1、完善起诉受理程序。
123条,相对于以往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做出不受理的裁定。不受理的,必须要发裁定书,要有程序上的救济权。在这个方面,立案是困难的事。很多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立案,这个时候,当事人诉权如何保护?不受理给裁定。我个人感受,最大的问题,我们如果认为这个法律处理立案难,是天真了。法院就不给任何答复。2个月以后,不给任何结果。这个情况,到今天很多,受理了几个月后没有回音。如何办?在国外,在法国,专门有一个罪,如果法院在不受理一个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该受理,这个法官有刑事责任,叫拒绝刑事审判罪。我们国家,缺少制裁。当事人违反程序,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或法院如果违反民诉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还一个很普遍的的问题,立案庭不收材料,更谈不上出裁定的。立案的权利受侵害。全国律师协会出台了一个方法,法院如果拒收,不再收,或违反7天,原告有权在15天向上级立案,或申请立案监督。全国律师协会的这个建议,比123条好。上向法院申请立案监督,或检察院立案监督,这个职能没有在检察院中明确。立案监督如果能明确,就好了。
2、审级利益的完善。
原则上不下放,38条,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法院管辖的由上级管,可以报请。那么,大家要注意,这个条款,直接删除了以往的规定,上级法院可以交给下级法院审理。删除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应该一审高院,高院为了达到地方保护主义,把本由其一审,交杭州中院。二审还是高院,整个案件在浙江省内消化掉了。在实践中,纵容了地方保护主义。
3、完善送达。
增加了留置送达的规定,对留置送达,法院可以把送达文书送到住所,拍照,视为送达,拍照,录相。以往规定,拒绝,要邀请单位代表在场。现在可以拍照,录相。增加了电子送达。87条,如果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除外。不可以电子。
4、开庭前的准备方面,133条规定。
133条,开庭前的准备,法院对民事案件可以不同处理,第一个,对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起诉,偿还债务的,完全符合支付令督促程序,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可以直接转到特别程序,促进诉讼效率。第二方面,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可以确定。交换证据,明确证据焦点,便于针对焦点进行。另外,完善了二审的程序。法律169条明确规定了二审开庭 程序的条件,169条的规定,什么时候不开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没有新的事实理由。新的事实证据理由,“理由”是指法律理由。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法律理由与第一审不同了,都要开庭审理。(什么是法律理由,再研究)。限制发回重审,这样容易踢皮球导致效率低下。
什么时候发回,遗漏了,或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等。遗漏了当事人等。基本情况不清,也可以改判。
5、还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能再次发回,发回只能一次。原审法院重审后判决,第二审必须亲自审理。这样一来,防止恶性循环。有这样一个改动。
6、关于公益诉讼。
我们看条文,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的情况,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我们可以看出来,立法者用意,设立,不想把公益诉讼范围扩大,我有限度的设立公益诉讼制度。大家看,起诉的主体,严格,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团体。要不要加个人?能否个人提公益诉讼?最后我们看,明确否认个人提的。很多公益律师,包括公益律师事务所,东方公益律师事务所,司法部控制严格,不能年审。环保部门,昆明环保局,提起了。社会团体,主要指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
7、增加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程序。
56条,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没有过错,不能归责于本人,这个生效的裁判包括调解书,内容或全部错误,损害第三人的权益,构成一个这样的一个事实,如果执行,一定损害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时间条件,从知道或应知道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成的驳回,成立的,改判。在什么时候?举一个恰当的案例?
台湾一个经典案例。甲告乙,房子是我的,判决乙名下的房子归甲。法院判决,确认甲的诉讼请求。丙出面,说房子不是甲,也不是乙。如果登记到甲的名下,损害了丙的利益。丙要求撤销。丙起诉的是谁?甲乙裁决消除,如果只是起诉甲乙,诉求,是什么?要求确权,还有一个诉由,撤销生效判决。这两项诉讼请求。如果法院二项诉讼请求支持的话,撤销原判决,再判决归丙所有。大家考虑一下,撤销生效判决,法院作出来的,这个是否国家赔偿?大家看227条,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标的书面异议。15天审查,成立,中止;不成立,驳回。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有问题,审监程序。无关的,15天诉讼。在诉讼实务中,完全出现这种情况,丙主张自己权利,先提异议,假设法院驳回,大家看,227条,案外人不服的,原判决错误的,审监程序进行。我们想一个民诉法基本问题,法院判决了,丙能否要求再审?丙不能申请再审!但现在民诉法这样规定,案外人,多了一个在这个情况下,丙对执行标的有权利,要么启动审监程序,要么(原判无关的)提起诉讼。此外,我们总结一下,如果执行的异议标的为诉讼客体对象,可以选择56条或227条。如果丙认为执行标的,是我自己的,不是甲乙的,对象也是这套房子,第3 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也可以提起一个执行异议;驳回了,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执行标的不是诉讼标的,不一样,这个时候,大家要注意,甲起诉乙,要求还款1千万。执行乙的房产,丙认为乙的房产是丙的,执行的不是一物,只能提起异议。依据227条,提起一个执行异议。如果法院驳回,这个时候,丙可以就这套房屋可以提起确权之诉。我们56条和227条,有很多问题。56条我们认为该删除,没有必要了。56条第3款,我们再简单说一点,征求意见,最后一天才加入,以前草案中没有。类似物权法15条。
8、完善保全制度
101条,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不是当事人,在起诉以前,不是当事人。在诉前,仲裁以前,弥补了仲裁法。在民诉法,在仲裁以前,因为我们仲裁法没有修订日程,所以民诉法这里做了规定。在立法内容上,有瑕疵。法院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等。诉前保全,在第3款,时间改变,30天,比以前15天延长了15天。
我们讲两个问题,第100条,行为保全,当事人起诉以后,判决之前的保全,诉中的保权。这个禁令说法没有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是诉前的行为保全。107条规定,情况紧急:行为保全。按我们以往的规定,在起诉以后,判决作出以前作出的。知识产权,禁令这个制度,我们简单说一下。禁令制度,在起诉之前,直接要求法院发禁令,先把这个行为制止了。比如,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婚姻案件中的单方抱子的行为)。在时间上,有所差别。英美只要有行为,制订侵权行为法制订的时候,要不要一般意义上的禁令制度?在现在的民诉法中,也没有采纳禁令制度。大家看到,民诉法也没有规定。我们虽然规定了这个制度,是起诉后,判决前。比英美法差一些。我们看一下,我们厦门案子,很多市民反对城市建一个重污染的机场,百姓可以不采用游行,直接要求法院发一个禁令。之后我们再起诉。法院直接可以禁令。大家可以看,英美法中,民事侵权救济途径比中国大很多。我们先找政府,撤销行政决定,而英美法可以把这个做为直接的民事侵权。直接要求发禁令。再提起一个民诉。保护措施,要比我们强。大家要注意,诉前不可以,起诉之后(同时)要进行行为保全的申请。
另一个,关于担保,要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不愿意做,法官工作量大。法官往往滥用(都要求提供担保),其金额到底多大?情况紧急如何判断?这些很含糊。北京市担保很严格,物的担保第三人,担保公司,正是因为这样担保,损害后果不适应。当事人在申请保全时,担保金额不超过10%我们认为就可以了。如果提供这个金额10%,当事人负担一般不沉重。目前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担保。现在是必须提供实践中的。包括我们遇到过,我一个学生,做一个案子,农民开的拖拉机,撞了一个行人。交通认为司机负全责。受害人要求车保全,知道车要卖给别人,律师要求车保全。法官认为,不属于情况紧急,不进行保全。在刚才这个例子,判决后,如何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要求担保,过高的担保,这个也非常不合适。
另外,关于保全错误的问题。什么是保全错误?承担什么责任?举例,一个购销合同,民事诉讼涉及买卖合同,合同本身,国生公司卖方,鸿得公司买方。卖方收到定金20%后才供货。要给定金,以及定金作为一个交货的条件。后来卖方没有交货,不退货款,起诉过程中,双方又达成一个协议,买方同意卖方全面履行协议,付了4个月的定金。后来,卖方反悔,因为刚材涨价。这个时候,双方又诉讼,买方起诉,要求卖方双倍返还。要求对卖方财产保全。915万元。法院做的保全,和卖方要求的损害921万,大致差不多。在后来,法院判决,返还定金,履行了一部分合同,根据122条,部分履行,只能就没有履行的部分退还,以及其它加起来的,没有921万。上诉,二审浙江高院维持了原判。杭州中院解除的财产保全,本来案件结束了。后来卖方提起诉讼,要求915万的款项,诉请理由是部分支持,而不是全部诉求,要求赔偿16万元。被告辩称,不存在恶意。富阳法院审理的,理由:原告(买方)起诉要求有法律依据,法院审判结果认为原告定金数量不足,是对法律理解分歧,不是恶意诉讼。而且诉讼请求的金额申请保全的数额对应,因此驳回。
如果要承担赔偿,是侵害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过错责任(侵权行为法第6条),要看有没有注意义务。只有申请人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刚才我们看到这个,不是恶意诉讼,921万,法院不能苛求当事人,诉讼标的和保全金额,大致相当就好。是否赔偿,要看是否有过错,构成一般过错侵权责任。如果不属于,不赔偿。赔偿依据:当事人之间(原被告之间)民诉法105条;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国家赔偿法38条。这条规定涉及到民诉法56条3款。
国家赔偿包括民事刑事,很多认为民事不包括。包括在保全中间,也是这样。法院可以作为国家赔偿的主体。
关于二审的保全期间的处理,民诉103条,当事人不服,上诉的案件,如果二审法院审理之前,一审法院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报二审。我们看保全财产规定,二审如何处理?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二审期间保全,民诉法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申请延长,由二审依职权处理。这个,我觉得比较合适。以往民诉103条,由一审来做。全国律师协会的意见,较好。我们现行法律的规定,现行法律的规定,尤其是101条,很明显针对的是一审。第100条,还看不到,不明显。但101条通读了,发现是一审,不是二审。二审的保全,只能依民诉法意见103条。
9、完善裁判的公开制度。
民诉法156条,公众可以查阅(没有说复制),涉及国家密秘除外。适用法律的理由,这是对判决书的说理要求。
五、完善当事人的举证制度。
这一块上,我们在证据规定上,有所进步。
1、明确手续。
收到后出具收据,写明名称等。表明法院确实收到证据,表明当事人已经提交证据的依据。最高院的证据时效。第65条,当事人应该举证。包括期限。如果有困难,可以申请延长。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供,法院应责令说明理由。
2、可以认定证据失权,或训或罚。
证据不重要,不实质影响权利义务,不算证据失权;如果证据重要,要对当事人训罚。如果超过期限,法院可以不采纳,也可以采纳,但可以训罚。不采纳,这个新的证据,不会实质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3、证人出庭。
证人应该出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书面证言。高科技视听。健康,路途,其它正当理由。比如,像我们说的其它的问题。
第74条,是完全新增加的规定,其它都没有的。证人应履行出庭的必要费用,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的垫付,有些情况法院先行垫付。通过这一规定,74条,有力促进证人出庭的积极性。民诉中,证人出庭的情况很少。我们想通过74条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4、鉴定程序。
有重要的修订,当事人申请鉴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专门性问题鉴定。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人。这一点,这个是无数专家推动的结果。包括我自己写过文章,针对一个长沙的案件。是付工程款的案例,包工头给农民工白条,有日期。这么一个材料,对真伪争议。法院首先送到湖南省高院,公安,检察三次鉴定不一致。这个时候,法院非常麻烦,书法的统一鉴定是最差的。全世界都差。文书的形成时间,这个东西,实践中鉴定不了。一直没有这个技术。什么是事实问题,什么是法律问题。鉴定不能像仲裁一样,当事人协商一下,当事人可以搞一个鉴定委员会。都是专家,一面一个,法院指定一个首席。协商指定。首先当事人协商;不成法院指定,法院委托。77条,鉴定结论直接改为鉴定意见。鉴定不是结论,我们只是表明鉴定机构的意见,并不能代表一个结论。鉴定结论就是一个定了,法院必须要用。在科学性上有所增加。77条,专门加了,鉴定意见在实践中有很多买通(人身伤害,道路交通)鉴定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要求出庭 ,应该出庭 。不出庭,发生证据失权,鉴定意见,法院不能采纳。另外,这个专家鉴定,还要把鉴定费用退还。有这两个限制,专家通常出庭接受质询。证人证言,出庭作证,专家出庭。这么一样,我们保障了当事人的辩论比较接近交叉询问。民诉法,没有交叉询问的条款。通过这样的规定,我们越来越接近当事人主义了。证据质证更强。
5、增加专家辅助人制度。
对于特珠问题或专业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出庭提出意见。我找另一个专家。比如,专业问题,有没有接触到新型的民事诉讼(打折股票,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合同看不懂,不是专业人员,看不懂。存款,理财,汇丰银行有一专门(双利合同),给二次利息。不是一般储蓄合同。可能会理成无产阶级。这样的一些问题,法院不懂,必须找金融专家。
6、诉前证据保全
这个我想,比较简单,就不说了。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等申请。前提和以前一样。实践中,公证也可以作保全。这个制度,不是特别重大,不能说没有意义。
六、完善简易程序。
1、小额诉讼制度。
最后,我们以标的确定。这个额度各省上年度30%,一审终审。平均工资的30%为依据。这个地方,我们在侵权责任法,同命不同价,疑难问题,法律怎么规定都是得罪人;同命同价,伤害中产阶级以上的人。撞死比尔盖茨,赔50万,如何?在中国,采用同命不同价,如何?法工委作了规定,16/17条,模糊。基本上是同命不同价。平均工资,整理一个平均数,在全国范围内,可否?小额诉讼中,平均工资,各地不一样,以前是5千作为小额诉讼标准。如果是这个5千,最低的是黑龙江,河北?09年30%,都超过了5千。通货彭涨较大。这个大家可以了解以下。
162条,起诉标的加一点儿钱,不就可以了么?诉讼请求加一点儿,在中国,司法有点怪异,规避简易程序(国外尽量靠小额 简易程序)。和国外差别大。
2、扩大简易程序的范围。
通过当事人处分主义,在扩大。简单案件,我们说,当事人对其它案件,基层法院及派出庭,当事人可以约定简易程序。小额诉讼,30%以下,有些法律关系是非常复杂。我们说案件是否简单,和标的不一定有必然关系。3个鉴定机构不一样,这个标的就2千元,复杂不?
思路, 还是一有些问题,完全以标的还有不妥之处。
3、进一步简化了简易程序。
可以简便送达,在确保陈述意见的权利。
4、增加了程序转化。
在审理案件中,不适合简易程序,可以转为普通程序。
七、强化法律监督。
在一定特殊情况下,由检察院介入。我们中国到今天为止,民诉法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我们一直强调,民诉判决实是求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做到,我们可以做到无限接近,但不能做到客观。这叫法律真实。最高院认识这一点,借鉴英美大陆的“概然性”原则。我们整体法律强调有错必纠。这永远和司法即判例矛盾。我们在审判监督中,反复修订,原因,在于如何协调?在再审程序中,有这几个:
1、监督方式。
检察院对其它审判程序中,除了再审(除了一审二审)检察建议,进行检察监督。检察院可以监督人民法院,这是对检察院很大的权利。中国检察(民事行政)专业性比法院低一些。如果检察系统(民刑系统)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他们的权力很大。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成果。
2、 范围。
检察院对执行有监督。
3、强化监督手段。
检察院有权。
八、完善审判监督程序。
1、修改了再审审级。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判,199条,可以向上级提出再审。一方人数众多,也可以向原审提出。结合这两条,法工委的这一款,也没有明确的结论。双方为公民,一方人数众多,原审;其它的,向上一级法院。表述,都是可以。不停止判裁的执行。
2、为什么这一条要这么修改?
看数据,07年之前,两 级15000再审,修订后,08年,全国法院再审法院14万余件。高级法院4万件,最高院1600件。09-10年,案件每年都在增加。还没有包括西部的数字。这是在青海民诉法修订的研讨会,最高院讲,改一下,因为以往法律向上一级法院再审,高院最高院数量过量,减少高院以上工作压力。
以前2年,现在6个月申请再审。伪造的,撤销或变更,或渎职,知道或应知道6个月之内起诉。
3、明确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的程序。
再审的判决或裁定有明显的错误。对这个当事人申请再审,3个月提出。检察院抗诉,申请一次,209、210条有规定。这次我们法律明确,最高院司法解释一直规定,杭州市检察院对杭州中院,再审,抗诉,要通过上级浙江省检察院向浙江高院提出来。中国是上级抗,同级抗,最高检对最高法。
4、完善再审案件的中止执行。
有一些不中止,抚养等,劳动报酬等。
九、完善执行。
1、强化执行措施。
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前有一个指定履行期间,现在可以,也可以不需要。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恶意逃避执行。
逃避法定义务,可以训罚,第113条。第230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执行和解。法律未对执行和解瑕疵有规定,欺诈,胁迫。
3、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
现在10万个人,单位5-100万。
4、完善被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的程序。
财产被查封后,责令指定期限内履行。应该拍卖财产,有一个前提,要指令一定期限。不履行,法院才能拍卖,类似合同法迟延履行的合同解除。
真正有进步意义,不适合拍卖,或双方同意不拍卖,双方可以变卖,或委托变卖。确立了拍卖优先。主要是保证双方的利益。变卖就是贱卖的同义词了。
拍卖可以发现市场上的最高价格。
拍卖也是一个极其腐败的一个区域。这个过程中的现象,还没有明确规定。各个地方也在做一个探索。比如,重庆,法院集中一个地方拍卖。
十、其它。
1、扩大了协议管辖。
26条,公司设立解散,公司住所地管辖。这个规定,其实在实践中麻烦。如开曼纠纷,公司住所地,百幕大,法院不受理这种官司的可能性大还是小?
2、回避。
第一种,有因回避;第二种,无因回避。很多国家规定的无因回避。只要当事人提出来了,要求法官提出来,都必须回避。无因回避只能用二次或三次。我们没有用无因,必须有因,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因。司法公信力受损的现实,回避原因:
法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或律师诉讼代理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案件裁判;
审判人员,违规会见,渎职行为等。这是新增加的一项,也适用书记人员等。
3、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2个,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明确了)当事人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区单位推荐的公民。这一款,在实践中,有一些人,以公民身份从事营利性的事。主要是大学老师。以公民身份,这个又很难涉税。这一款,现在对这个有所限制。现在说,如果我现在,团体推荐。法院认可这条删除了。当事人所在社区,团体推荐。
4、关于特别程序增加了担保物权时限。
177条,增加了时限担保。196-197条。由提保物权人依照物权法规定,财产所在地,登记地,通常是同一个法院。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只是做一个形式审查,直接裁定拍卖或变卖。结合担保法,以前39条,担保法,银行首先起诉债务人,还款付息,支持后,再申请执行。我们担保法130条,主合同效力没有生效判决以前,不能拿抵押权登记。在以往担保法年代,程序是一个民诉前置,加一个执行。现在物权法,直接取消。物权法改变,我们制订物权法,世界银行出钱研究,调查结论,要实现一个抵押权,平均一年,抵押一个事情,要一年,大大损害银行债权利益。民诉法一直没有配套。一直没有规定,07年民诉修订的也没有规定。后来,安徽高院做了一个指导意见。现在我们民诉法做了一个非实质审查规定。看登记是否过期,物权法的期间,2年。主债权到期2年。现在的是2年,过了不执行。
大家一定要注意,程序方面的,还要注意担保物权法,担保还有一个极重要的变动,110条,担保物权,有两个实现条件, 第 一,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第二,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的条件成就。银行和抵押人约定,没有专款专用,不管是否到期,就可以提前实现担保物权。以前这样规定是违法的。但现在明显可以明确约定(物权法),按民诉法要求197-196条。完全物权法规定的,我们要灵活运用。
5、证据种类的完善。
当事人陈述提到了最前。当事人辩论原则,当事人陈述是最重要的。还增加了一个电子证据。鉴定意见,结论,改成鉴定意见。
十一、问题与评议。
1、修订规模。
中等规模修订。主要是针对实践中重要的问题。起诉,调解,取证,申诉,执行。强制调解。我们看起来有一些变化,根本上解决,也要努力。
检察院在民刑事中的扩权是成功的。检察院得到了扩张。实际上,在学界有一种观念,是取消检察院。组织讨论取消能否?检察院在三权分立中没有的。国外检察院和法院并列。这是苏联的形式。美国司法部部长,是检察总长。这是两个,美国同一个人。检察院的职权,一部分归公安,一部分归司法部。可以看,公安,管侦查,交检察院,人为制造成本。对司法部的接触,在中国权力有限。
2、公益诉讼。
我们做得少一些。铁路上吃饭,不给发票。北京市养狗,上一个牌照,500元,我们上书,有一些有作用,一些有作用。公益诉讼,也是我们大多数同事的观点,一个社会中大多数沉默的权利人群。
另外:有没有强制答辩?诉讼突袭。我们民诉法125条,不提交答辩,不影响。全国律师协会的建议,合理。说,应该20天答辩。尤其是针对对方请求,迅速查找双方争议点。
禁止上诉不利益变更?不利益变更,只有一方上诉,上诉法院不能作出此上诉人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
下午笔录
由于时间关系,我们讲三个问题,一是起诉,二是证据,三是执行。今天结合民商法讲一下。
专题一:民事案件起诉实务操作。
一、民诉主管范围。
1、中国法律规定了法院主管的范围。
在法律理论上,混淆了诉讼和实体。法院主管,在全世界,我们有一个水杂理论,关键要把诉讼案件阻却在门外,不然有大量侵权案件进入。我们曾有一个案件,重庆人有游戏光盘,(限中国香港台湾三地销售),理由,把中国香港台湾并列,伤害了中国人的感情。虽然没写中国大陆,但这种案件,如果要起诉案件,可怕,中国人理论上都可以做原告。我们说法院一般不管。
另一点,我们依据实体法体现为民通第2条等,民事案件调整平等主体财产/人身关系的争议。平等,双方独立,很多法律关系看似符合,但仍不受理。
比如:
(1)、单位内部争议。不符合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主体。公司主体,内部的承包,包括人事安排纠纷。公司谁当经理,这个法院一般不管。公司内部财产的划拨。以前不受理,不属于主管的范围。如果单位内部的争议符合平等主体(水平)财产人身关系,独立相对独立。最高法院公布的判例。西安案例,公司内部协议。业务关系独立核算,公司30万为限,借款给部门负责人。关于双方营利分配等都有规定。公司发生股权买卖,不影响部门的经营。后来,杜签订对外的一些合同,43万元,07年公司通知他让他自谋生路,公司没有办法履行协议。杜起诉到西安雁塔区法院,按协议支付分成。一审法院没有受理,说是内部承包。法院不能干扰公司法内部经营。公司法有句颜语,法律原则不进入公司的门。比如说,在公司法上,35条上有对中小股东分红权的规定,按实缴资本作为分红的依据。在实践中,有些股东连续三年营利不分红,判决强制分红。以前法院找会计或审计,按公司法167-168条强制分红。现在不这么认为,只要股东会没有决议,法院不受理。有些受理了,也要驳回。股东会作出决议,没有执行,按股东会的决议执行。连续5年不分红,要求公司强制回购。法律原则上不干涉公司内部承包。我顺便再说一句,公司内部承包与公司承包不一样。股东让一人承包,叫公司承包,有董事会,监事会,90年有一个联营的解释(完全是针对计划解释,今天依法有效,今天对赌博协议案件,甘肃高院)公司承包的,一般原则上都有效。我们举的例子,公司和员工,雁塔区法院不受理。西安中院认为应该受理。有些标准,最高院也推广了,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个,双方之间是否是平等主体财产关系,虽然员工和公司是不平等的。市场分配资源,有公司的方式,分配资源。公司治理,下级服从上级。公司和员工不是一个平等关系,这个案件中,确实是平等关系,还涉及一个公司先垫资,再分成,是平等的财产关系,公司没有运用影响员工,这个双方相对独立的。本来不是一个平等,但这个合同中,是相对独立的。
我们说,这个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内部一般不管,如果是相对独立的,法院应当受理。是一个典型的身份关系对水平的财产关系没有影响。
2、学术争议。
(1)北京大学物理系博士,当年没有拿到,这种情况,拿到台面上,刘起诉海淀法院行政案件起诉,审查起诉。发学历,是教育部委托高校发学历。教育部授权给了北大高校。必须遵守程序,这个学位委员会有遵守程序,就是正确的。
(2)韩邵公湖南作家,天涯杂志,一本马桥词典,另一个说是抄中东的一个作家的辞典。涉及名誉权,所以法院受理。
丽江有一个名人,当年宣科搞丽江红火,他推出纳西古乐,用的是唐代的乐谱。这种情况下,中央音乐学院,有位专家说,这个人不懂音乐,演绎。在音乐评论上发了,根据93/98年司法解释,判决音乐评论败诉。在学术争议中,说了一些话,说了贬低的话,直接判了侵权。音乐评论,即使是真实的,昆明与云南一二审都判杂志败诉,写了几句,贬低民事争议。
社交行为家庭内部协议,法院不管。
哈尔滨某法院受理了一个案件,二个人,一直在一起喝酒,甲对乙说没有时间在某一天喝酒,说明天中午陪你喝酒。第二天中午陪喝1公斤,否则给1万元赔偿。民事诉讼法,有主管的规定,这个案例是社交性的,是不真正违约,想加强社交性的效力,不予受理,受理后驳回。
重庆毕山县。甲乙是两个居民,双方有矛盾。一天甲把河沙堆到乙门口。甲较为有钱,说只要你跪下叫我干爸,就可以。乙就跑下叫了,甲不交,乙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是附条件赠与。法官说,这样的赠与无效,违反了公序良俗。法院基于这样的理由认为无效。这样的案件,也是法院不予受理的社交行为。理论上叫戏谑的意思表示。
夫妻约定一个人吃饭,一个人洗碗,如果有违约,法院不受理。
大家要注意意向合同缔约前(备忘书/备忘录等),中国合同法奉行鼓励交易原则,除非,本文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另外一个,行政案件,在中国有一些特殊案件,本来属于民事案件,但属于了行政案件,土地确权。物权法33条,在物权请求权,就是确认物权的请求权。这样的纠纷作为单独的一个案由。确认土地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时候,按33条,就是一个一般民事诉讼。在中国,这样的诉讼全部属于行政案件。土地管理法的第16条等,都是相应的。
有关的第二个方面,最高院出了一个通知,不符合民诉法划拨等,法院不受理。大家也要注意到军产房,普通法院不受理。
民案和行政案件的区分:我们国家有很多案例,民营公司在招聘时有歧视的规定。在民事的领域没有废除。民营公司对乙肝患者拒招,我们没有解决这类诉讼算什么类型的诉讼?侵害平等权,这样一种行为,诉讼算什么诉讼?比如说,成都一个杂粮店,说公务员和教师打七折。学生起诉,法院受理了,这是民事还是行政诉讼?这个案件,没有一个法院可以受理的资格。涉及的是宪法的平等权。侵害的是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权利。在私人上不发生法律效力。在美国有国家行为,这种诉讼,在国内宪法法院没有,也不能属民事行政诉讼。我自己做原告的一个诉讼,我在99年起诉考试中心。考博士,不退钱,海淀法院,说中心没有资质。换成教育部,也没有通知开庭,也没有结果。法院不了了解,有这么一种。
第二个案件,公权力的机关侵害民事权利,有民事和行政诉讼两种。我们看这样的损害,是否发生在公权力行使的过程中间。110撞人,适用国家赔偿;如果是送教师上课去机场,不是行使公权力的,就是平等主体的民事。
我们有些区分不符合法律,国有土地交给开发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商再转让,叫转让合同。出让就是行政合同,转让合同是一般民事合同。但这个区分,完全不成立。出让和转让,双方都是平等的。但是,为什么中国法会区分出让和转让,有收回的权力,所以,有特别的因素。
招投标:如果符合第3条的强标项目,是一个行政合同;如果自愿招标,就是一般民事合同。
二、诉讼请求与案由。
民事案件诉讼过程就是请求与抗辩的过程。我们整个民事诉讼,抛去程序,无非就是请求权与抗辩权之间进行。在大陆法上,要确定案由,请求权的基础。一个律师,对请求权的基础越多,胜诉可能性越大。比如,我们说,甲偷了乙的自行车,可选择:侵权行为。过错,2-3-6,有一个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第2个,有所有权返还,物权法的规定。要求返还原物,物权请求权,物权法34条。占有产生的请求权。
今天理论和实践中,物权请权不受时效限制。还有细小的差别,刚才说的原物请求权和占有请求的差别。物权法34条,所有权返还,必须证明他是汽车合法所有权人,证明动产,这是一个魔归证明。如果基于物权法245条,不需要自行车有所有权,在偷走之前,我是合法占有的。这种请求权,是1年。第二个差别,物权请求权,可以普通程序,也可以是简易。245条,只能是简易程序。请求权选择不当,当事人利益过小,或不周全。
请求权的选择,是最重要的。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地方来看,有物权请求权,合同请求权,类似合同请求权(单方法律/多方法律)公司法22条,公司合同无效。
人身关系的请权,比如,配偶请求权。
请求权确定的重要性。
对方代理律师拆迁律师(王才亮律师)。双方的经验教训。莱芜,拆迁顺利。最后30户拒绝搬迁。私下给了500万,每一家收的时候,写了收条。每一个内容表述不一样。后来,搬了以后,其它200多家人知道了,生气,我们响应了,还不如钉子户。想让法院解决。找到街道办,通过法院起诉,我看了一下,拆迁标准,已经很高。开发商起诉30多户,要求返还。30多个诉讼,请了几个律师,意见以胁迫为由,主张违反了民法通则58条,构成胁迫。我给他们说,你起诉胁迫,中国法院大多数不承认状态胁迫,只承认手段和目的。比如,飞机晚点八小时,客人不下飞机,公司给了每人一千块。这个就是状态胁迫。如果按他们的理解,你这些钉子户,胁迫,农民胁迫了你,这样法院敢判吗?我说改一下,用不当得利。我多给你的,9万元,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你要证明一个事实,你得到的9万元,有法律依据。在庭审上,才亮律师所,在诉讼策略上有一些问题,这样的拆迁,是违法的拆迁(我认为房子拆迁完了,也没有意义)。第2个说是行政诉讼,拆迁补偿,所以是行政案件。如果这个人不愿意和政府订立拆迁补偿,强迫,就是行政,而本案应是民事。最有力的抗辩理由。多给9万,实际上是新的变更。如果对方抗辩是这样的,或是赠与或变更。构成赠与也很难认可。公司给一个个人,很难;如果构成一个合同变更,也是很麻烦。以行为方式变更合同形式,当然可以。民通司法解释66条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无因的债务承担,或明知债务而清偿。一审二审原告胜诉。
这个案件,合同变更,就很麻烦了!
我再说一下案例,第2个。我一个好朋友。也是我这么多年,出庭的两个案件之一。百一公司,是湖南的一个公司,是销售机票的公司,老板后来又搞了一个特许的公司,95033,0-9年数字,都可以给这个公司使用。95这个号,以前没有放开,两 类公司可取得,一类是金融,工商银行,另一类,是高新科技公司,他本身是卖机票的公司,南方航空,和这个公司合作,建设呼叫中心,买票业务,你帮我们办理。涉及到号码管理费啊之类。合作到07年1月,信息产业部95号可以申请。95539,这个号。这个单方的行为,广告上有“更新”为xx。起诉的理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驳回。诉讼请求写的不对,非常麻烦。如果诉讼请求写错了,在庭审中可以变更。民诉证据规则35条,拒绝变更,驳回诉讼请求。如果原告即要解除合同,又要支付违约金。很多法院要求改,既然解除了,何来违约金?改为赔偿。合同解除和违约金最高院认为是可以并列的。合同中的清理的条款,可以并用,这是买卖合同中。很多地方法院,不承认违约金和合同解除可以并用。
关于案由,大家一定要注意,对于实务有用途。确认不侵权,这种诉由。告侵权,这是告不侵权。不构成侵权行为,是罕见的。江苏的一个案件中有类似。宁波的一个案件,有一个自然人李某,申请了dp商标。用于服装。05年,纯棉免云,用了一个词,dp,简称。这个雅格尔,如果继续使用,一旦被法院认定侵权,就麻烦。所以他在这种情况下,向法院提起不侵权的案件。Dp这两 个字,不侵权的案例。法院支持了他的请求。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和商标专利。最高院作了批复,起诉条件中,被告发出了侵权警告就可以了。就可以起诉被告。可以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问题。
第二个,从律师实务,我们在实务中,有一些案件,看起来像一个合同纠纷,但有些,通过公司法角度,可以起到更好的效果。我们在讲公司法的时候,前一段时间在山东律师协会讲。我们学公司法用合同法的思维。我们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多少合同法的思维。比如: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吗?法律上确认了。
再如,一个股东长期不交股款。股东没有按约定交缴,构成,迟延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法94条,通知你一下,宽限期,再除名。作一个减资,或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法思维分析公司法的事。
现在再讲一个案例,是我们在职一个律师学生的一个案例(略)。
显失公平,在民通没有任何规定。司法解释72条规定,两个条件,一个是主观,运用在缔约过程中的弱势,没有经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公司法152条,公司代表诉讼。5万元价格,这样的一个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构成一个侵权的行为,可以把e追加为第3人。在诉讼格局上,完全可能成立,没有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2年时效,从知道应当知道起算。知道被侵害,也知道加害人。这个案件,要从公司法角度打,比合同法好多了。
在珠海威海办分校。分校不是高校本身办的,而是民间资本办的。有营利。北师大珠海分校,找到了民间资本。通过教育咨询公司的名义,与北师大,合作。出钱的人张某出七千万,占30%。双方没有挣到钱,我们这个公司没有投资收益,判决70%归自己,不能支持,解散公司。两个自相矛盾的诉求。
两个自相矛盾的请求,法理上可以的。避免重复诉讼。这个法院没有让当事人修订诉讼请求。公司法及登记条例,不允许人力资本出资,这是公司法的规定,但合伙企业可以。非要以人力资本出资,赠与出资,签订必须服务多少年。这样可以。人力资本出资,是违法的。贡献处理,按不当得利处理。数字明确不必要,计算方法明确即可。
最后一个问题,是一事不再理。一事不再理,如何判断?无偿使用,是债权,共同承租,有份额限制,离婚案件,有一居归她使用。这种判决合法吗?不合法!
两 居室,一人一间的判决。一人一间,靠东的归男方,靠西归妻子,客厅共用。这个严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有实现的必要性,就按份共有,一人50%。
案由
法院判决根据民诉法规定,要必须写案由。我们在起诉状中没有必要写案由。只要写诉讼请求就可以了(北京立案必须写,我自己的体会(贾明军))。
诉讼管辖
最高院作出的批复司法解释200件。管辖法院的种类,重要的问题,是级别管辖。中院管辖的案件,要掌握的重点。一个做律师的,管辖法院级别搞错了,很丢人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要看海事海商,专利,著作权,域名,仲裁案件有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关于请求金额的确定。最高院专门有一个批复,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解除的、返还的、赔偿的等。为了把案件留住,首先提一个小金额,立案后再增加,一般不会移送到中院,都可以在“控制”的范围。最高院针对,在诉讼中增加,导致级别管辖变动,一般也不再变动,除非能证明故意规避。这个也比较困难。
地域管辖,协议管辖,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辖和特珠地域管辖。专属管辖主要是物权分割买卖。房屋租赁不属于专属,完全可以约定。包括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是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现在我们增加了一条,公司设立,在中国,用离岸公司bvi的很多。在中国做外商投资最多的,在中国做外投的是bvi。他们做的是最多的,假外资。潘石屹在开曼。张兰搞一个国外国籍,外商投资是假外资。这样的公司,如何用住所地法院管辖,还要增加一个公司主要财产或业务所在地。
地域管辖律师用的手法:尽可能合理的确定案由。准确识别合同的性质。大家一定要注意,买合同标题,不一定内容是买卖,如果法官认为名称和性质不一致,以内容为准。
合同214条,租赁最长20年,我们达成30年,怎么办?管理合同,承包合同。这个做法可以吗?完全不可行!这个名为管理合同,实为租赁合同。如何规避?我们再讨论。
七种方式管辖连接点:
1、增加被告。北京x公司上海y公司,协议,没有支付货款。北京到上海起诉。想在北京起诉,增加一个被告,z是在合同中, 起了一个中介或合伙人,起诉,把y作为共同被告在北京。
2、虚列第3人,直接虚列一个。
以上1/2种方法,容易看出来。
3、债权转让。转给北京的另外一个公司,转让以后,z有债权有瑕疵,共同起诉,起诉原因,转让给我的债权有瑕疵,债务人也得在北京诉讼。
4、强行担保。转让给他人,担保债权实现。甲欠税务机关100万不交。看不交税,我看不下去,我帮甲交100万,和甲成为无因管理关系,这个和强行担保是一样的。
5、协议管辖。主动转用表示愿意和债务人一并承担责任,叫债务承担加入。
6-7有人用,困难。
6、危险,手写一个管辖法院。管辖法院受理的时候没办法审查。
7、牵连管辖。合同履行地北京小的合同,大的追加。
债权转让债务承担,这些方法,有很多没有办法限制。法官不能审查是否一定是恶意。我们说这个债权转让,加一个连带保证,很难突破的。
关于协议管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包括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在诉讼中,必须选择与案件实际联系地的法院。仲裁是没有这个限制的。
一般来说,一方处于强势,甲方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一般要明确。明确上海还是北京。
合同成立地,最高院适合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应当以约定的签订地。如果没有约定,以最后签字地。
关于管辖权的异议
针对的是级别和地域管辖。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只是一个形式审查,不可能是一个实质实查。我们举了一个案例,在一个诉讼中,不能以结果反推案由。
对违约与侵权的不同选择,案由不同,管辖不同。
民诉法127条,漠视管辖,没有管辖权。即答辩了,没有异议,就是漠视管辖。
以行为表示。
专题二、民事诉讼证据
一、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判断
案例:上海高院光大银行案借新还旧。采用的是,债务人和银行签订连带保证条款,没有单独签订保证合同,也没有保函。借款合同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没有写借款用途。最后一行下面,光大银行手写了:借新还旧。
1、自认
证据规则第74条。
事实自认还是法律自认?
对法律问题的自认(判断),法律问题的判断。
2、举证责任特珠:因果关系推定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到底有多大?侵权法第66条,证据规则第4条。环境污染/医疗。侵权法取消了医疗倒置。
3、原告在因果关系推定中起什么举什么举证责任?
第一个用因果关系的水渔县案例,所有的人得的是这种病。后来怀疑是排污。
原告要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在物理上,在时间空间上有一般认认为的物理学观点。
4、证明规则中的标准:
高度盖然性,或盖然性占优势。
大陆法系:高度盖然性;英美法系:优势性标准。
中国,赢了庭审,未必赢了官司;美国相反。(没有暗箱操作)。
5、表现证明:证据规则第9条,生活经验,生活法则。
证据判定中的道德风险:彭宇案
专题三:执行程序实务问题。
1、代位权,代为执行与第三人执行异议。
代位权代为执行。代位权,解决的是三角债。代位权在中国,用73条合同法。
到期债权(金钱债权)。在中国,没有必要用代位权诉讼。首先起诉主债权。在执行中,提起一个代位执行。
2、根据我们执行程序的解释,如果有多个人参与分配,按破产分配,只有一个,这个时候,一个人可得到全部。
3、被执行人的追加与变更。
关于执行工作的问题的规定,第80条,法解释1998年15号。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 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没有时效。
(结束)
201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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