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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戴某步行横过马路时,被赵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成了植物人,住院治疗60天。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戴某之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0%。戴某的家人欲起诉赵某,想咨询有关误工费的计算问题,戴某为农民,没有固定收入。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戴某成为植物人,连续误工时间应从住院次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天。戴某为农民,没有固定收入,收入状况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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