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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关甲方逾期交房的问题。
购买的是玉田某门市房,但是直到现在房子的窗口还有很大裂缝,没有弄好,房子的外面还是石子地,没有铺好。甲方让领钥匙交接房子,同时要交取暖费。我觉得房子还没达到交付的条件,更不认同交取暖费。麻烦帮忙看下合同以下的内容,我可以起诉他们违约吗?
合同上写的第六条:甲方须于2011年10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将已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时予以延期:
1.遇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各种国家政策。
第八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的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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