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国务院规定、办法的效力性质。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妥。需要注意的是上诉人所称是保监会交强险条款第10条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项目的规定,保监会的条款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国务院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应当以国务院办法为依据。 国务院发布的办法类似行政法规性质。然否? 第二、诉讼费用是法官依职权适用和确定,这种司法行为与判决中的适用法律性质有不同吗?我认为是没有区别的。 第三、感言:柯云路老师说:我曾经写过一句话:“天花乱坠无多用,一戒落实金泉涌。”有的时候,我们从心头戒掉一个贪,去掉一个妄见,立刻会感觉到自己的解放。是故:作三字经自勉:不悦退,单悦观,相悦进,去妄见,自解放,未来路,心里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