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9日,这是我律师经历中的又一件调解案件。结案后,我和主任感叹:这个案子的调解成功,归功于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赵莉法官的执着敬业。 跨省凭折领取养老金的储户林某,今年5月8日,到某银行询问存折上的养老金存入情况,营业员告知需到原发存折地银行查询账户明细。林某在丈夫陪同下,远赴外地查询后得知,今年1、2月份存到账户上的2000元养老金,3月1日,已在某银行被支取。返回后,某银行出示了3月1日有林某签字的取款凭条。抗辩本人已经支取了此笔款项。 于是,林某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赵莉法官主审此案。眼看9月9日开庭日期临近,她尝试着庭前调解。9月7日下午,她找来原被告代理律师前往某银行调解未果。 赵法官深知此案如不调解结案,增加当事人诉累,结果难以预料。在经王春宇庭长确定被告银行负责签名司法鉴定举证责任后,再次耐心调解。 她苦口婆心的对被告银行负责人说:申请司法鉴定的举证责任在你方,已经过了举证期内申请鉴定的期限。即使法院组织签名的笔迹鉴定,银行风险在于:如果取款凭条上不是本人签名,银行将承担败诉的后果。那样的话,面对法院判决,银行信誉会受到损害。 与此同时,赵法官多次嘱请原告律师作工作,原告虽确认自己未有支取此款,但是,诉讼有风险,一是舟车劳顿,需要去外地鉴定:二是时间会延长;三是鉴定结果难于确定,存在各种可能。 就这样,在赵法官的艰难努力下。被告方给付的数额由1000、1500、2000增加到2300元,原告的要求也降低了。9月9日下午,原被告在赵法官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当场给付2300元,原告配合补记支款手续,保护被告的商业信誉。 法官身居事外又胸怀两者,是调解纠纷的最佳人选。赵莉法官的执着敬业,诠释了法官职业角色的这个深刻的内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