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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惩治“老赖”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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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8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河北
八类禁止的高消费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这个总共12条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惩治“老赖”高消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规定》指明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凡是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为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规定》中列举了8类被禁止的具体高消费行为。《规定》指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同时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规定》还设置了兜底条款,即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都属于高消费行为。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介绍,为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本规定,不管是被执行人自己高消费,还是以他人名义高消费或者他人以被执行人的财产高消费,只要有证据证明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支付费用,导致被执行人财产不当减少的高消费行为都在禁止之列。
  为真正发挥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作用,还需有关消费场所以及国土、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与配合。为此,《规定》明确了这些场所和部门的协助执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
  俞灵雨表示,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其不影响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在限制高消费期间,如果法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当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树立权威惩“老赖” 司法破解“执行难”
发表于 2010-7-18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河北
匿名  发表于 2011-6-14 09:02 | 来自河北
县人大代表徐庆辉合同诈骗
   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2008年8月9日,玉田县人大代表徐庆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诈骗我家的财产,把我们全家三代人赶出了家门,逼得我们流浪街头、无家可归,我的母亲被逼得现已精神失常、瘫痪在床,傻哭傻笑,惨不忍睹。2010年9月13日,玉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判令其双倍返还给我置换楼房款。徐庆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12月1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法院判决生效后,徐庆辉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徐庆辉是唐山金马启新水泥有限公司注册法人,2008年4月,徐庆辉投资注册了唐山昌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法人:贯国杰,是徐庆辉之妻),在玉田城南开发建设了丽景家园小区。我家原有的平房住宅,是十年前我购买李勇的,该房占地是国有土地,1991年是李勇经批示自行建造的,由于李勇对该房屋没有初始登记,我购买以后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当昌坤公司“一房二卖”合同欺诈的事实真相败露以后,我多次找他们追要补偿安置房屋,但他们以我没有办理被拆除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名,说我不是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不给我补偿安置房屋。县建设局、拆迁办的领导也多次出面调查处理此事,他们不但态度恶劣,而且势大欺人,当着主管部门领导的面,口出狂言“房子就卖了,没了!我下,也下不出来了,你随便告去!”、“你起诉去吧,拖你二年,就拖垮你”、“你是弱者,你能怎么样?”等等。我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昌坤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发回来重审以后、再二审,历时二年,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才使此案有了一个初步结果,但徐庆辉倚仗着他县人大代表势力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
匿名  发表于 2011-6-14 09:05 | 来自河北
人大代表徐庆辉坑人骗人
县法院不给执行终审判决
我诉唐山昌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房二卖”案件,经终审判决于2011年1月10日,在玉田县法院立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现已时过四个多月,执行毫无进展,县法院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我多次催促,执行法官总是以各种违法的理由,百般刁难、拿性于我。究其原因,用执行法官田志坤的话说:“徐庆辉,谁也惹不起,因为他是市人大代表!”,用执行法官柳印兴的话说:“不拖你,就拖他,拖个十年、八年的!”。
此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以后,县法院一是没有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二是没有传被执行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查明其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我申请查询、冻结、扣划对方的银行存款,县法院无动于衷。以我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啦、得到省高院去查询,来回费用县法院不出,我得出啦等原因搪塞于我,当我说这个费用我出时,执行法官又说没空儿(没时间),有空儿执行,没空儿就不执行。
我又提供对方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法院依法查封、拍卖和变卖这些财产,可县法院还是以各种违法的理由进行推拖。当我问县法院为什么不给执行时,执行法官瞪眼说瞎话:“对方要钱没钱,要财产没财产,我们执行什么?”,执行法官的此话可以说是天下第一笑话,因为对方在本县不但有公司注册的办公大楼,也有开发小区商品楼和售楼部门市楼,在县外还有开发小区现房销售,还有开发新的楼盘卖房号,如果说此案不能执行,那可就是玉田县法院的创举。开发把我们全家赶出家门,拆了我们的房,把我母亲坑害得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县法院执行法官却说:“你一个瘫子就惨了,我这儿俩瘫子的还没执行呢,你着啥急呀!”,执行法官是说开发商坑人骗人,给我们家造成的悲惨还不够,还不够执行的标准。
人大代表徐庆辉依仗他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一是与县政府某位领导官商勾结,欺压百姓;二是与县政府某位领导和法院的某些领导合谋,鼓动他人,精心策划虚假的诉讼案件,浪费司法资源;三是违法鼓动部分人大代表给法院施加压力,扰乱司法公正,以此想逃脱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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