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反诉的时间
民诉意见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据此,提起反诉的时间应该是法庭辩论终结前。
但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可见二者规定是不一致的,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晚于民诉意见,二者位阶是一样的,应该适用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即被告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如果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被告还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