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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以下问题:
一、 受害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从过去的15元,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增加到50元,请问:有的说又下降到15元,准确的现行标准可否按50元计算?
二、重伤二人护理的,护理人数可否以保险公司询问笔录为准?(病历是陪护1人,实际很重,当时2到3人护理)。还需医院开证明吗?
三、十级伤残是否可以主张被抚养人(84岁)生活费?我计算的方法是:年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0.1(十级的伤残系数)÷4(抚养人数)=?。这样算可以吗?
四、被撞坏的自行车没有评估,可以自己作价500元主张吗?会支持吗?
五、十级伤残鉴定中:明确了女的腿部有瘢痕,不能穿裙子了、脸部也有伤痕治疗费3000元,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3万可以吗?
谨此抛砖引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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